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帮华、温世文、余兵、林裕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收工作中与他人合谋,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其中邓帮华非法所得元,温世文非法所得元,余兵非法所得元,林裕鑫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欧起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工作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Q元。邓帮华、温世文、佘兵、林裕鑫、欧起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邓帮华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听听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帮华犯贪污、受贿罪;被告人温世文、余兵、林裕鑫、欧起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帮华既犯贪污罪又犯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帮华、温世文、余兵、林裕鑫、欧起源在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帮华、温世文、余兵、林裕鑫、欧起源已经全部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欧起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起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经查,被告人欧起源原是甘棠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工作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应以贪污共犯论处,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主从地位不明显,故被告人林裕鑫、欧起源的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温世文、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已减除原羁押的8天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