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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故意伤害罪死刑不予核准案辩护实录

时间:2012-03-04 19:12来源:返璞瑜珈 作者:非昔非 中国法律网

的事王兵给我和张志广三千元,爆炸张春辉家后也因为我家有事,王兵给我一万元。平时零用钱都是花他的”。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兵犯非法持有 *** 支罪,有被告人刘福周供证:“打刘树文用的小口径步 *** 是王兵的,在他的白色桑塔纳车上放着”。被告人张志广供证:“在王兵家别的屋里拿出两只双管猎 *** 交给我们,打李更新时用的 *** 放在王纪元卧室的暖气隔层里,并确认马彦岭上交的双管猎 *** 是其 *** 击李更新和张彦平、刘建年两家时所用’’。被告人张彦庆供证:“在王兵的托运站王兵拿出两支双管猎 *** 及 *** 交给张志广”。被告人孟全义供证:“给马彦岭的双管猎 *** *** 管和 *** 托被锯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兵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社会危害极大,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福周、张志广、王纪元在被告人王兵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均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王兵指使被告人张彦庆、刘福周持 *** 射击刘树文,致其重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王兵指使被告人张志广持 *** 伤害李更新,致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肾病综合症食疗。为报复,被告人王兵指使被告人王纪元对公安局长张春辉家实施爆炸,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己构成爆炸罪。被告人王兵指使被告人张彦庆指认作案地点,指使张志广、王纪元持 *** 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恐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兵、孟全义违反法律规定持有 *** 支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 *** 支罪。被告人张志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志伟伙同他人持 *** 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全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己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任柱林、王淑廷、康贵锁违反法律规定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刘福周、张志广、王纪元的行为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纪元于l992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6年12月27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假释期至2000年ll月24日止。被告人王纪元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志伟于1999年6月29日因伙同他人打架致人轻伤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1年6月9日止。公诉机关指控的马志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行为的作案时间是l999年6月19日,该起犯罪属遗漏罪行,对比一下糖尿病如何食疗。不构成累犯。被告人孟全义于1998年9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1998年11月11日至2003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孟全义犯新罪的时间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缓刑宣告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刘福周、张志广、孟全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纪元揭发检举王兵重大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且其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视为自首情节,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淑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自首条件,予以认定,可以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王兵对指控其犯罪均不予供认,但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王兵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王兵各项犯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彦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辩称自己的行为应属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彦庆、刘福周的辩护人提出张彦庆、刘福周行为应定为犯故意伤害罪及张彦庆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张彦庆的辩护人提出张彦庆有立功表现,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被告人张志广、孟全义提出有自首情节,经查,二被告人分别所犯抢劫罪、非法持有 *** 支罪,在其供述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不应以自首论。对被告人王淑廷、康贵锁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呆纳。由于被告人王兵、张彦庆、刘福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王兵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 *** 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张彦庆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证据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王兵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王兵各项犯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彦庆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辩称自己的行为应属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彦庆、刘福周的辩护人提出张彦庆、刘福周行为应定为犯故意伤害罪及张彦庆的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张彦产庆的辩护人提出张彦庆有立功表现,因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被告人张志广、孟全义提出有自首情节,经查,二被告人分别所犯抢劫罪、非法持有 *** 支罪,在其供述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不应以自首论。对被告人王淑廷、、康贵锁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王兵、张彦庆、刘福周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王~兵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 *** 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张彦庆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3000元)。三、被告人刘福周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张志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王纪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三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被告人孟全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l0000元;犯非法持有 *** 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l0000元。七、被告人马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被告人任柱林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被告人王淑廷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康贵锁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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