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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时间:2012-03-07 00:46来源:管勇 作者:思想者之心旌 中国法律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婚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算命八字算婚姻。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及节能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节能工作联络员。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及时掌握用能情况。

  第十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信息,并向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立全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全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拟定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法治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节能措施外,公共机构还可以采取分区域分时供电及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等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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