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重婚刑事罪不得应用于哪些方面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kang 时间:2012/03/07 推荐刑法律师: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塬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塬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任何已婚之人,于塬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 但本刑事罪不得引伸应用于: 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 由 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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