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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依职权调查原则与请求原则相冲突的思考

时间:2012-03-24 17:42来源:心思de美味主张 作者:热夫拉切 中国法律网

3. 请 求原则是专利无效程序中一项基本原则,依职权调查应当在不违反请求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根据依职权调查原则,合议组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要求当事人针对在规 定的期限内主张的事实补充证据,也就是说,合议组可以依职要求请求人就主张的事实补充证据,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这里所说的规定的期限是指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听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相比看婚姻。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颁布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1节中进一步明确:对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出的需要新的证据支持的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用于证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举证的具体事实的新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因此,即使合议组依职权要求请求人2对主张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事实补充证据,也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即至2004年3月12日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审查员明确要求请求人补充具体证据的做法也是有悖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保密原则,是不可取的。然而,即使如此,直至两次口头审理,抚养费标准。请求人1从未更改过无效的理由,请求人2也从未提出过将请求人1提交的证据与自巳提交的证据组合起来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请求。合议组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不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随意组合,不但超越请求人1的请求范围,而且还在请求人2超过补充证据的法定期限情况下将证据1-1这一新证据用来评判创造性,这明显超出了依职权调查原则的范围,对被请求人来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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