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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关法规

时间:2012-03-25 00:39来源:六娃子 作者:蒙娜丽莎我的最爱 中国法律网

  发布部门: 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津财发[2003]2号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征收分局,财政检查分局: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及组织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法制处联系。

  所附有关文书为参照格式,各单位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组织听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文书格式重新制作。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2、×××财政局(分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3、×××财政局(分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4、主持听证授权书(略)

  5、听证会场纪律(略)

  6、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略)

  7、×××财政局(分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8、×××财政局(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二○○三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机关合法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征收分局、财政检查分局组织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利的原则。保障当事人享有被告知听证、要求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听证、申请回避、申辩、质证陈述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以下简称主

  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

  第六条 财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听证可以由1名主持人和1至2名听证员与记录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主持人与记录员组成,每次听证的具体组织形式,由财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持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员协助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听证事务。

  第七条 财政机关在财政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想知道婚姻。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较大数额罚款。

  财政机关作出财政行政罚款的,其“较大数额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公民实施的罚款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4000元以下(不含本数)50%数额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罚款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元以下(不含本数)50%数额的。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学会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在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第八条 对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财政行政处罚案件,财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日内,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财政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等事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财政机关应当在规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财政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书面听证申请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听证的目的;

  申辩理由及依据;

  申请递交的财政机关名称;

  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申请,财政机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成立的,可延期举行听证。但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超过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申请延期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财政机关发现拟作的财政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继续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财政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进行听证。你知道婚姻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在未举行听证之前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指定其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财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作为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或者主持人审核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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