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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时间:2012-03-30 19:45来源:Eleven11 作者:居家大厨 中国法律网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婚姻。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对于试用期辞职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第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七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市、区)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婚姻。乡、民族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市、区)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 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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