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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是对男人的放纵了?(图)

时间:2012-04-20 09:46来源:汏寳 作者:无为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解释动了谁的奶酪?

随着中国“80后”一代进入结婚峰值期,加之高房价的“推波助澜”,嫁给“有房一族”成为不少内地女孩择偶的现实“金标准”。但中国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或将改变她们为“房”而婚的择偶观。

当下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改观,而性别上的差异更使女性经济“独立”充满艰辛,“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新婚姻法解释是否是对男人的放纵?围城内外的人们不再淡定……[发表评论] ?

爱情不靠谱 房子靠不住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丈夫送老婆房子 未过户前可反悔?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男人在窃笑:没有压力、如鱼得水?

老公变成了房东

《新婚姻法》下,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谁才是游戏的真正赢家?结果让人意外:“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

让男士们松了一口气

婚姻法一出,相信会得到更多男士们的欢迎。这显然保护了男人们的合法权益,让男士们减轻了不少压力。即使婚姻不再,房子依然还在……

为男人出轨扫清障碍

法律是在保护谁的利益?男人依着房子就成了大老爷,女人再奋斗再努力在家中始终还是处于配角……

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称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不少网友认为,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都这么斤斤计较了,太伤感情了,还结个什么婚啊?”

其实结婚还是买房,这都是人们在追求幸福感觉。虽然新婚姻法有点像是维持了强势一方权益的法律,但是也避免了弱势群体为了房产问题拿自己幸福做赌注的“傻瓜行径”。房要买,婚也要结,我不知道婚姻。但是新婚姻法告诫你:单是为了房子而婚已经成为了最不明智的选择……

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正方:宋先生,35岁,已婚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然听起来“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师工作的,考虑问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是我父母掏钱买的,从心理上来说,我肯定不希望将来流失一半。这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的父母来说不公平。

【反方:李女士,31岁,婚龄3年】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

新司法解释是否将极大改变择偶观?

【正方:陈先生,33岁,未婚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挺好,至少让女孩的择偶观不再那么现实。我在北京打拼好多年了,月薪差不多在1万元左右,但对房子一直“可望不可即”。从想买房子到绝对买不起房子,房价越来越高,同意跟我见面的女孩子也越来越少。有时候,一说“没房子”,连介绍人都没兴致了。

【反方:张女士,24岁,单身】这样的司法解释给人的感觉是:“钱归钱,情归情。”反而更容易让两个人之间彼此提防。如果说财产的所有权将决定我们的感情走向,那结婚不结婚有什么关系呢?结婚的情感意义何在呢?

新司法解释是不是爱情“腐蚀剂”?
【正方:张女士,26岁,未婚,恋爱中】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在鼓励男女双方共同奋斗,谈不上“腐蚀”爱情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尊重了夫妻双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新司法解释,无论是男方父母买房还是女方父母买房,都不会跟小两口的感情挂钩,即使分开,也只是感情破裂。
【反方:林女士,32岁,婚龄4年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太过物质化,对爱情是个“打击”。如今,离婚的时候,很多人想的是“离婚我竟然分不到房子”,而不是“我们竟然离婚了”。而这个司法解释,很可能加剧这种“无爱”的趋势。
是“解释”太无情,还是婚姻太现实?

中国人传统的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从进入80年代开始,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从此,“感情不合”成了各地办理离婚时最常用的理由。婚姻法是家庭变迁史的最好证明。而除了法律的及时跟进,传统文化归来让中国家庭找到了灵魂。法与理的同步化科学构建,才能保证家庭在内外发展上都将受到约束。而这种约束与单纯的政治指挥一切相比,先进性不言而喻。 诚然,一项新法规的诞生,势必引起诸多争议,但法律承载着对公平和公正的诉求,应更倾向和有利于弱势阶层,当下社会的贫富分化已然走向极端,婚姻。新法理应避开婚姻内潜在的贫富鸿沟、地位落差的锋芒只有合乎国情和社会现实,才能促进婚姻和谐,维持社会和谐。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析: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对家庭主妇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第九条规定,想知道婚姻家庭问题。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解析:张献博士认为,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婚姻法新规将让“小三”自动出局?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析: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析:俞里江副庭长和马忆南教授都认为,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实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三)实际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

结语:新结婚时代,婚姻不要忽视了爱情

人们常说“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而刚刚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不但给了某些女人最为沉重的一击,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许多既定俗语和婚恋模式。特别是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里,可谓是给现代婚姻注入了更富有正义积极力量的时代内涵。

法律只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解决纠纷提供的准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婚姻法新规让人们懂得放弃有房有车的“富二代”,转向情投意合的“潜力股”,这对男女都是普遍平等的利好。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 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恒久不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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