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接触点”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代理词
时间:2012-04-28 11:46
来源:杨璟丽
作者:Asperger女孩
中国法律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的精神,看看 离婚协议书。上述规定为车辆驾驶人必须无条件履行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并不以驾驶人的主观上是否认为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为转移。而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对张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被告人张某明知徐某是与其会车避让时摔入道路东侧旱沟内的,但张某只是关心其车辆是否与徐某有接触,在其主观上确认自己的车没有直接接触徐某的情况下认为与自己无关,就开车走了。而此时,徐某已头朝下,双腿朝上栽在道路东侧的旱沟内。根据《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中认定,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本代理人查阅了与机械性窒息相关的医学资料表明:“机械性窒息是指因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机械性窒息在窒息期的3分钟以内进行人工呼吸急救,可完全复苏。经4~5分钟,仍有救活可能。若经8~9分钟以后,则难以复苏。”也就是说,机械性窒息并不会立即引起人的死亡。当时,被告人张某离徐某仅相距不到十米的距离,其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如果跑到徐某跌落的位置并将其从旱沟中拉上来,大约不足十五秒即可完成。若张某能够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则徐某很有可能不至于死亡。而事实上,被告人张某既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对徐某进行现场施救,也没有打报警和120急救电话,而是径直开车离开了肇事现场,对徐某的生死与否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此其对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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