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诉称,2010年6月20日6时30分许,耿献辉驾驶被告厦门东浮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经营的闽D号货车,沿沈海高速公路(闽A道)行驶至沈海高速(闽A道)2287KM+200M时,与洪阿乾驾驶的、原告叶某某所有的闽D号货车尾随相撞,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福建省厦门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耿献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原告叶某某造成如下损失:1、吊车施救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750元;2、施救费:400元;3、车辆维修费: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220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6370元。原告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厦门东浮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耿献辉的全部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应由被告厦门东浮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上述财产损失合计6370元。另外,耿献辉驾驶的闽D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上述财产损失。我不知道中国最新婚姻法。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厦门东浮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6370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叶某某上述损失;3、本案全部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