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计划生育是神马

时间:2012-04-28 15:59来源:依飞雪纯 作者:东华先生 中国法律网
> > > > 正文

计划生育是神马

作者:麦颢蓝 时间:2012-02-17 查看(2) 评论(0)

计划生育这个概念属于舶来品,从 family plan 翻译过来的,大致的意思是家庭人口的合理规划。这个东西想法是很好的,香港就有“家庭计划委员会”专门为育龄夫妇提供相关服务。

但在我们这里计划生育的意思就不一样了。毛主席走了以后,邓主席提出要搞计划生育,并定为基本国策。这时这个概念的含义好像是要尽量控制人口出生数量了。

我国没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这里指并没有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各省由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了大致相似的计划生育条例。有人把这个也叫做“法”吧,目前各法学院的法理学教科书也是这么说。婚姻出现问题怎么办。但是很少有人讨论这个“法”的地位和效力位阶问题,这也算一怪吧。

我坚信,在我党的坚强领导下,这个年代已经没有文字狱了,就多嘴说两句吧。这个法,其效力应当小于基本法律,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怎么摆正这个法的地位,也算是我们依法治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吧。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