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告人俞准山交通肇事案的辩护词
时间:2012-04-30 10:58
来源:单眼皮的猫
作者:塔塔
中国法律网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创业资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属于回避的范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重新鉴定过程中原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本案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原鉴定人员属于担任过本鉴定人的人员,况且本案还存在其他诸多争议,我们认为这样的鉴定结论已经失去公信力,很难排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案件本身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应当依法回避。(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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