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听说生辰八字算命前世。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求职信 。 其实,早在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创业政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来界定。至于“部门取消”,则要根据“部门取消”之原因来界定:如果是由于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形而非单位主观原因所造成的“部门取消”,那么“部门取消”当属“客观情况”;如果是由于单位经营需要决定“部门取消”,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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