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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范本

时间:2012-06-07 03:48来源:李斯特的追随者 作者:李庆锋 中国法律网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男方婚前有现金 万元,债务零元;女方有现金 万元,债务零元。双方确认以上现金债务属于个人的现金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不属于共同现金债务。

第二条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无:房产证号 无

2、其他: 现金 万元 , 住房公积金 万元

第四条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其他:

第五条双方确认,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如发生应随时写入——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婚姻

婚后生活

第九条,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婚姻

第十二条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 壹 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涉外离婚诉讼。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婚后,双方收入应属于个人财产,由个人各自享有并支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第十七条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的不动产及动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不得侵占,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八条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父母各自赡养,但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金额协商决定。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条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支付法定抚养费,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三条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应支付法定抚养费,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五条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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