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分四个阶段分别为:起诉、审理、判决、执行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有时也包括认定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夫或妻一方。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和证据。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立案及开庭时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原件;立案时应将上述证件复印件随起诉状、证据一起递交到法院。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讼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调查、审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方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查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进行下列步骤进行:
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委员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最后陈述,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简短陈述。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10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在宣判日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
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4、执行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收到判决书第二日算起15日内)均没有上诉的,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需预先交纳执行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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