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罗玲诉吴某离婚纠纷案”——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2001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 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婚姻。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绽上所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己家里,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否则,你知道收养法。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哦。 4、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2000年10月北海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则不予采信。 2007-03-11-23:3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