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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

时间:2012-06-28 01:28来源:花开花落 作者:牛少山 中国法律网

丧偶的李老师有三儿两女,2009年12月李老师患重病住院,由两个女儿伺候。2010年7月老范病危,于是,李老师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授遗嘱,将自己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和最小的一个儿子,当时有两名李老师的同事和两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经抢救,李老师又转危为安,并于2010年10月底出院,1个月后,李老师在外出时因车祸不幸去世。http://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525/244601.html。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女儿和小儿子认为应当按照老人口头遗嘱办理继承,可另外两个兄弟不同意,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是说,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就上述情况看,李老师长期卧床,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也有四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该份口头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http://www.5law.cn。也就是说,如果李老师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当然生效,对李老师的遗嘱应当按口头遗嘱办理,其另外两个儿子无继承权。但问题在于李老师后经抢救脱险,经一段时间治疗病情好转并出院了。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这一要件已不复存在,从而有可能导致该份口头遗嘱失效。如果李老师出院后已经丧失了立遗嘱的能力,那么该份口头遗嘱继续有效,其两子无继承权。如果李老师出院后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那份口头遗嘱则失效。若确属后一种情况,那么李老师的两个女儿和小儿子就不能以该口头遗嘱为依据主张继承全部遗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李老师的五个子女继承遗产。当然,两个女儿可以酌情多分一些,因为他们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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