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国外的民事诉讼。具有这三种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听说子女抚养费标准 。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 (1)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婚姻。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学会离婚条件。” (3)应诉管辖。即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国民政部颁行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一方须持证件包括: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等。 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一方须持证件包括: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2)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由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的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4、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一律经由诉讼程序办理。法律上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外国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符合上述要求的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5、我国法律对涉侨、涉港澳的结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华侨同国内公民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要求在内地登记结婚,应遵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行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国内(内地)公民须持的证件包括: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实行身份证制度后持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须持证件包括: (1)我国驻其侨居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港澳同胞须持证件包括: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经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无配偶的声明书;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涉侨、涉港澳的结婚登记,由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上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须交验应持的各种证件。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或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的,不予登记。违法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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