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原告小洁(化名)自称是死者的养女,但她却无法证明她与死者之间的收养关系,因此对于小洁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未予认可,并驳回了小洁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0日中午,海宁人阿英(化名)出了车祸,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阿英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随后,阿英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当日,抚养权。在家中死亡。经司法鉴定,阿英的死亡与车祸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1年8月,阿英的丈夫、儿子以及养女小洁将沈某以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其中包括正值12岁的儿子小波(化名)和14岁的小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4.6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方表示,原告小洁系死者领养的,其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阿英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确认为36.9万余元(包括儿子小波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2.5万余元)。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财产性损失12万余元,被告沈某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令被告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万余元。另法院判令被告沈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本案原告小洁并未就死者与其之间的收养关系提供证据,对于其主张的权利不予支持。 【源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