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凡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前,夫妻一方个人所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结婚后仍然属其个人所有,且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在新的婚姻法实施之前,有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经过若干年(4年或8年)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部分费用是专门赔偿给受害人个人的,是受害人生活的基本保障,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特别指明了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时,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其一方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是指化妆品、装饰物、衣物、提包等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对于价值较大的虽然是一方专用的,比如贵重手表、金银首饰等物品,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的状况来具体确定,不应当一律认定为个人生活用品。比如有的家庭很贫困,但一块手表价值5000元,离婚时就不能认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4.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来具体判断。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公积金; 应当注意的是: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理解为自领取合法的结婚证之日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期间、闹离婚分居期间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所得”理解为夫妻所得,即是指的财产权利,而不要一味的强调取得的时间。比如夫妻中奖所的财产,离婚前尚未领到,但是离婚后才能领到,该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得到的婚前奖金,这笔奖金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3.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该部分财产仍应当为一方个人财产。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范围及法律效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夫妻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可以对属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或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4.约定的财产内容不得超越夫妻财产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 5.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依法分割认定; 6.财产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比如应当采取书面约定形式,有双方签字。涉及房屋约定的,比如婚前一方的房屋要在结婚后赠与对方,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等。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 1.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 3.可以将一方特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归另一方所有等。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即发生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一方认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2.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他人知道有该约定。比如夫妻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负债归各自承担,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一约定,则该约定就约束债权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当然夫妻对债权人知道事实要负举证责任。 四、婚前、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婚前,当事人接受父母的资金或物品,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的除外; 婚后,当事人接受父母的资金或物品,视为父母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时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即婚前父母因子女结婚赠与的财物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因子女结婚赠与的财物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五、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除非是因为结婚而负债,比如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债务,不如因为赌博、吸毒而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或为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负的债; 4.夫妻一方因犯罪、违法所负的债务;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如果该债务确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所购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 六、防范离婚时一方恶意负债 离婚时,有的夫妻一方突然提出有大额债务要求对方分担,此时要分析一方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恶意负债,要审查为何而负债,以及该笔债的去向等。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十分突出,新的婚姻法对此未做规定,我们期待有关司法解释出台。本律师认为,如果负债方的配偶提出合理的质疑,而负债一方又没对所负之债做出合理解释,应视为虚假之债或个人之债,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仅代表本律师观点) 如果离婚后一方才发现对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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