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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贯彻婚姻法综述

时间:2012-06-30 01:35来源:Souhait 作者:牛心山 中国法律网

解放初期,我国开展了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正式公布施行。我县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有力地推进了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进程,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社会与家庭最底层的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同时也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历史背景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旧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不能自主,妇女受“三从四德”封建礼教的精神束缚,她们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极其低下。其主要表现有:
(1)男尊女卑。男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极不平等。“夫为妻纲” 、“事夫如事天”, 妇女无人身权,无财产权,甚至无姓名权。有钱男人,重婚纳妾,而妇女则“好女不嫁二夫”、“活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从一而终”。还强制寡妇“守节”,到处立贞节牌坊,上贞节榜。社会对个别寡妇因生活所迫而改嫁的更是持偏见、受鄙视。一些地方还存在典妻抵债现象。
(2)包办婚姻。男女无婚姻自主权,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终生。妇女更是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的男女双方临到结婚时都不知道对方是啥模样。据我县法院解放初的调查,有一个区百分之七八十的男女对婚姻不满意。另外童养媳、订小亲、早婚等陈规陋习在我县均普遍在。
(3)漠视子女权益。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权利。一家之内,“父为子纲”,子必从父,子女处于无权地位。有些子女,死了亲娘来了后娘,或者是随母改嫁,跟着母亲到继父家中生活,旧时被称作“拖油瓶”,这些孩子受别人歧视和继父母虐待常遭不幸。另外,溺婴、弃婴特别是弃女婴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封建婚姻制度不仅使男子得不到美满的家庭生活,妇女更是深受痛苦。
二、我县《婚姻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
按照上级关于贯彻实施《婚姻法》的要求,我县于在转发陕西省民政字1269号文件的同时,为使领导干部更好的了解贯彻实施《婚姻法》的目的意义,掌握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方法步骤,组织召开了县、区、乡三级干部会议,人数达388人,利用3天时间集中学习讨论了《婚姻法》;同时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抽调业务骨干、落实专人包抓此项工作。《婚姻法》运动初期县上又先后组织召开了各界人士代表会议,婚姻法宣传员代表就如何宣传贯彻好婚姻法均作了专题报告,对《婚姻法》进行了学习和讨论,端正了干部对《婚姻法》的思想认识,1951年1月再次召开了三级干部大会,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就婚姻法贯彻情况进行了汇报,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学习讨论了《婚姻法》,要求各级干部在传达贯彻好本次会议精神的同时,就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材料,谈出自己对《婚姻法》的认识,最后由工作同志归纳批判,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在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上结合我县当时开展的土地改革,扫盲等工作,县上抽调260余人组成12个宣传工作队,通过培训后,分别深入到各区、镇、乡及各厂矿企业对《婚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宣传方式上,采取工作队包区、包镇、包公社,干部包村、包农户的方式;为了不影响面上工作及群众生产生活,结合各自实际,灵活方式,采取白天工作,晚上学习;召开座谈会;同群众结对子、拉家常等形式,深入到田间地头,农家庭院,扫盲学校,生产车间,广泛宣传《婚姻法》。同时,采取回忆对比,让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并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戏剧、文艺表演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县电影院结合宣传贯彻《婚姻法》,放映幻灯片及《白毛女》、《梁山伯与祝英台》等相关影片,据统计共放映影片300余场次,观看群众达余人次,同时城关镇、徐家坪区(街口村)等还组织了秧歌队、快板队等宣传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以点带面 逐步推广
为总结经验,1951年6月针对《婚姻法》贯彻情况,县委决定用三个月时间先抓一个区(白水江区)为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先进经验,抽调业务骨干110名组成11个工作组,派驻白水江区进行督促指导,在试点工作中,坚持“生产”与“教育运动”两不误,首先从熟练干部业务入手,要求基层干部了解和掌握政策,摸清情况,稳定情绪,由区长作关于贯彻婚姻法与搞好生产关系的报告,统一乡村干部的思想认识。第二步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重点讲明封建婚姻制度的害处,新婚姻法的好处。第三步从检查生产着手,制定生产计划与家庭公约,两者必然密切配合,互相穿插进行。把婚姻法精神体现在日常生产和家庭生活中;强调说明贯彻婚姻法与发展生产关系,树立群众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引用家庭关系好坏对发展生产有显著关系的典型事例,充实宣传内容,在具体宣传婚姻法时,一般都是从发展生产讲起,在谈婚姻法中结合谈生产,在谈生产中又联系到贯彻婚姻法。以真人实例说明婚姻法与男女老少以及发展生产都有很大关系。在试点中,由于始终贯彻了坚持教育的方针,紧密结合生产,干部群众基本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普遍的拥护婚姻法,婚姻自由的新气象开始逐步树立,有效改善了家庭关系。据统计开展试点工作前全区夫妻感情不和的有35对,婆媳不和的有20对,家庭不和睦的有10家,试点工作后26对夫妻、14对婆媳关系和好,10家不和睦家庭通过教育学习和调解全部和好。
白水江试点结束后,县委就该区成功经验在全县进行了推广,全面开展“深入贯彻婚姻法”教育活动。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存在问题边查边改
在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同时,县委派出县妇联、法院等相关人员110人组成11个工作组派驻各区、镇、公社及各厂矿企业调查研究婚姻法贯彻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封建的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加之我县地区辽阔,人口居住分散等原因,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够普遍,部分群众对婚姻法精神理解有误;特别是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真实含义有误解,一些群众称婚姻法为“离婚法”、“妇女法”;导致少数人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一时离婚率较以往有所上升,至3月31日,全县批准登记的231对,离婚的有54对,离婚率达23%;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批准登记的352对,离婚的有92对,离婚率达26%。横现河乡马玉珍说“男过三门能修行,女过三门能杀人;毛主席啥都规定得好,就是“离婚法”不好”;有的怕媳妇跑野了要离婚不让去开会;有的怕媳妇诉苦找离婚,开会时不是婆婆就是丈夫跟在后面;横现河乡白家坝村村长田清富说:“我一听婚姻法就有气,不宣传婚姻法离婚的就多死哩,再一宣传,妇女就要飞呀”。二是有的干部对婚姻法重要性认识不够,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干部把贯彻婚姻法与生产对立起来,强调中心工作忙,没有时间贯彻婚姻法;有的干部自身封建主义思想没有清除,干涉妇女婚姻,禁止妇女离婚;有的不顾政策,对一般男女关系采取粗暴手段,要当事人坦白、开斗争会;有的干部自身素质差,不按婚姻法办事,严重违反婚姻法,向群众宣传时没有说服力;有的干部对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漠不关心,对婚姻纠纷不调解,不处理,造成积案增多。五区干部王永祥在查田定产工作中,限制大沟乡寡妇周贵良结婚时自带自己的财产;1953年1月,麻柳铺乡工作组长何兆麟对在该乡白果树村工作的邹世端同志说:“你只作查田定产工作,谁让你管哪些婚姻的闲事。”又如县妇联干部李桂棠在庙坝乡公开调解童养媳王素明回婆家,并且对法院干部说:“王素明的作风不好,不要判她离婚”,又说“宣传婚姻法是法院的事”。如史家院乡长徐守瑾对该乡要求离婚的妇女侯先钦说:“你带土地就不让你离婚”。还有个别乡干部不给离婚的妇女写介绍信。金池院乡群众何桂英直接到法院提出与徐守华离婚,乡治安委员陈志礼得知后罚何桂英跪瓦渣,限制其离婚(已判离)。三是违反婚姻法事件时有发生,不符合婚姻法的旧制度、旧习惯还普遍存在。据1953年元月统计,自婚姻法颁布以来,全县有102人早婚,9人重婚,溺婴6人,变相领养童养媳89人,特别是买卖婚姻和领养童养媳由公开转向隐蔽,因婚姻问题虐待妇女,致使妇女自杀,有的妇女因离婚土地、房屋、财产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最终造成一些离婚妇女流离失所。郭镇郭一大队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存在问题较多,郭镇公社的郭一大队共有146户529人,其中结婚人数256人(53年后结婚的37对),有16人是离过婚的,离婚率达21.6%,7对未办登记手续,占结婚人数18.9%,两性关系相当混乱,全队23名干部中,曾发生不正当关系的8人,占干部总数的34.78%,群众中两性关系混乱的现象更为严重;存在婆婆虐待儿媳、儿媳虐待婆婆、丈夫虐待妻子、妻子虐待丈夫、虐待子女,遗弃老人等虐待事件,上街队李福来和他的父母共同虐待妻子,不但不给饭吃,还经常打骂,特别是即将临产时,她还无安身之处,通过生产队干部调解才让回家居住,但仍受尽了折磨。田家沟生产队邓万良28岁,其母于1956年给他娶了15岁的媳妇,二人感情不合,其母还坚持不让离婚。1953年身份不明的(四川人)陈本章以当介绍人为名,先后给金池公社上马石大队王振清等7户人说媒订婚,从中牟取钱财,陈给贫农王振清的孙子说媳妇,提出要花些钱,王当时给陈现金300元,蜂蜜50斤,这门亲事说成后总计给陈现金和食物折价386元。在农村当时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小时不占,大了光棍汉”,还有的说“从小不为儿占媳妇,儿大出家招女婿,养活老汉靠自己”。青泥河公社张家坪生产队张家庄9户人中,共有女娃6个,最大的17岁,最小的8岁,均已全部有了婆家,该乡铁佛寺大队一个男娃5岁就占了媳妇,女方才3岁,由于在封建残余“早结婚,早得子,早享福”的旧思想影响下,许多青年在父母的强迫下,不够年龄就急于订婚和结婚。双集垭公社双集垭生产队当时共有青年5人,两人刚满17岁就已结婚;17岁的女青年凡菊英听到提倡晚婚的宣传后,连夜同未婚夫赶到公社虚报年龄领了结婚证。1963年,石瓮子公社军人未婚妻王明秀被大队团支书王天华奸污两年之久,公社明知不理,女方怀孕9个月后,于晚突然死去,死因不明。下午,何金铭(男,22岁,城关公社大沟大队王家坡生产队人,1959年参军,当时在北京8138部队当战士)去县法院申诉:他与邹玉琢(同何金铭同队人)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邹家人强迫解除婚约,女方不从,便多次毒打,情况发展的非常严重,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在何金铭14岁时,由父母包办与同队刘翠萍订婚,何不满,于1961年8月解除了婚约,于同年9月,何与邹玉琢通信恋爱,被邹母知晓,认为邹没通过三媒六证,直接和何恋爱,是破坏了邹家门风,多次强迫邹与何断绝关系并请生产队妇女队长刘永清作媒,与城关区居民,下放工人何海丰包办订婚,邹认为自己的婚事应自己作主,所以坚决反对,你看婚姻法。仍同何通信,并曾通信商定于1963年4月结婚,其母得知后,先限制邹行动自由,不许外出,并多次对邹说“何金铭当兵在外,不知何时回来,家在农村,生活艰苦等”,邹也持理说服母亲,并表示坚决同何结婚,邹母看软说不行,便用毒打、逼、哄等手段,令其断绝关系,在4月5日晚用木棒毒打以后,又在8日晚用绳绑起,用刀割肉的惨刑强迫屈服,结果被其姐邹玉芳帮助解脱,无奈之下,何到法院和兵役局要求处理,被邹母得知后,又在4月13日晚和其子邹玉贤强迫邹玉琢写出与何解除婚约的申诉,邹玉琢不写,邹玉贤写好后又强迫邹玉琢抄写盖章,并一夜不准睡觉。4月14日上午,县法院派人同公社廖吉克社长对其母进行说服教育直到晚上8点,邹母表示同意后才离开,但当晚工作人员走后,邹母又对邹玉琢进行打骂,邹连夜逃出,同何来城里,住在廖吉克社长家中,次日法院同公社研究,为何邹2人发放了结婚证;并再次对邹母进行说服教育。为教育群众,在法院和公社领导的主持下为二人举办了结婚典礼。针对上述问题,县委在加强干部群众教育的同时,处理了部分违法违纪干部。在整个婚姻法宣传贯彻中,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都开展了回忆对比,使干部群众在活生生的事实对比中受到教育。先后帮助群众制订了“家庭公约”、“丰产计划”,以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同时,为使宣传贯彻婚姻法经常化,采取从组织和法律上保证实施婚姻法,一是整顿和健全乡村妇代会组织,使其成为支持妇女和封建思想作斗争的有力支柱。二是健全和完善了县、区、镇、公社、村各级调解组织,分别成立了调解中心和调解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调解婚姻矛盾和家庭纠纷的作用;通过调解解决了大量的积案,据1953年12月统计,四个区35个乡提出离婚案件371件,解决了337件,(调解和好的136件,调解不合双方同意离婚的99件,判决离婚的28件,解除婚约的74件);家庭纠纷167件,调解了165件。三是配备了区乡婚姻登记人员,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做好婚姻登记工作。通过三年多时间对婚姻法的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精神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干部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提高,基本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消除了过去对婚姻法的错误理解。
三、成 效
(一)改变了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刚开始群众对婚姻法有不少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有的认为是“妇女法”,有的说婚姻法是整穷人哩,有的埋怨婚姻法不好。通过大张旗鼓广泛深入的宣传后,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由反对到赞成、由说婚姻法不好到拥护,由消极旁观到积极行动;把婚姻法叫做“救命法”、“和气法”、“团结法”、“眼光前进法”、“翻身法”等等,过去说毛主席什么都好就是婚姻法不好,现在却改变了看法说毛主席把啥心都操到了,感激婚姻法好;说是为了穷人,叫“穷人法”,有的群众把婚姻法编成快板,如街口四村马家湾互助组把婚姻法编成了快板,说:“毛主席的婚姻法顶呱呱,劳动人民接女人一毛钱也不花,自由恋爱团结和睦一大家,生产劲头真是大,我们万不能忘记毛主席给我们带来幸福的婚姻法”,以前一些人提起婚姻法就不乐意。现在却上地、赶集都津津有味地讨论着婚姻法。
(二)改善了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的宣传贯彻,破除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多,和睦家庭大量涌现。根据我县4个区35个乡的统计,婚姻法运动前家庭关系不好的有1610户,运动后还有441户,减少了74.5%;运动前夫妻关系不好的1874对,运动后还有543对,减少了70%。如西淮坝乡贤村村民王孝林对工作组干部说“你们背的药(婚姻法)真灵,把我们全家的病(不和气)都看好了”,而且自己组织开了家庭会,要我们干部参加帮助,反复修订了两次家庭和睦公约。三区五郎坪乡一村毛金莲和丈夫蒋美学在运动前两人感情不好,常吵架,运动中蒋主动的找工作同志给他们调解,干部对他们双方讲清了道理,夫妻俩当场都笑了起来,并研究了家庭春季生产问题,第二天就一同下地干活了。四区杜明山家以往对媳妇不好,不让媳妇去开会,通过婚姻法运动,转变了观念,还让媳妇上了民校。
(三)农村有了新气象。随着婚姻法的深入贯彻,群众纷纷制订了家庭公约,据街口和城关街的统计,制定家庭和睦公约有114户,家庭之间、婆媳之间、夫妇之间矛盾少了,民主、和睦相处的现象多了,包办婚姻、男尊女婢以及虐待现象少了,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的多了。学习文化要求日益迫切,克服了依赖和自卑思想,纷纷走出家门通过上夜校、民校等方式学习文化、农业适用技术,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妇女不仅参与春耕播种,夏收夏种、秋收冬种,除虫灭害、冬挖稻根的田间劳动,而且还敢于参加开河挖沟,兴修水利的重体力劳动。在副业生产中,妇女是一支主力军,她们积极增养猪鸡鸭、种桑养蚕。在互助合作组织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逐步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妇女的经济地位也不断提高,在土改中同男子一样获得了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于家庭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和处理权,女劳动模范、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不断涌现。史家院乡徐桂英与赵成业根本感情不合,徐桂英听了婚姻法宣传后,主动提出离婚,后与赵成功自愿结婚,两人共同制定了爱国公约、生产计划,互相检查督促;不但生产积极,而且同上冬学,徐桂英识字600个,被评为全区学习、生产模范,家庭中呈现出新的气象。群众反映说:“自由结婚就是好,不但日子能过好,并且还能学文化,要没有婚姻法,妇女就翻不了身”。妇女政治权利有了保障,婚姻法保障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并创造了各种条件使妇女群众能够实现这种权利。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深入宣传,妇女们走出家庭参与各项社会事务和政治活动,积极投身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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