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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探视权问题

时间:2012-07-01 04:04来源:范范之辈 作者:华夏主人 中国法律网

父母离异后探视权问题

随着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父母在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就成了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很多离异母亲往往遇到这个问题只能有苦不说,抱着对孩子的思念却见不到孩子。以下简单探讨下我国探视权的有关规定以及权力的行使。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婚前协议。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因离婚双方没有再婚为前提。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你看婚姻。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相比看分居协议书。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法院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法院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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