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儿媳法院争抚养权 记者彭美元 4月14日下午,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婆与儿媳争孙女抚养权一案,由于被抚养人父亲与母亲以前协议离婚,她一直跟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多年。直到去年底,被抚养人父亲因车祸死亡,她爷爷将她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登记,遭到她母亲拒绝后,4月14日,她爷爷将母亲告上法院讨要抚养权。 爷爷讨要孙女抚养权 原告姚可在庭审中说,1996年10月17日,他儿子姚兵与被告陈灵协议离婚,当时孩子姚影才有5岁,双方约定婚生女姚影(化名)由陈灵抚养,原则上孩子在昆明上学,如其中一方再婚,拿儿交由再婚方抚养,如果双方都再婚,女儿由陈灵抚养,凡有关女儿的事,双方协商解决,不得自作主张。由姚兵每月付给女儿姚影150元的生活费,以后女儿姚影上学和就医的所有费用凭发票各承担一半。可陈灵与他儿子离婚到现在,对其婚生女姚影从来不闻不问,不管不见,从未履行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更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该尽的抚养义务,10多年来,其婚生女姚影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关心照顾,一直由他们与儿子共同监护管理,抚养照料。 去年2月12日,他儿子姚兵在德宏州盈江县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在车祸中与妻子、儿子一同死亡,为了有利其孙女姚影的身心健康,根据他们的抚养能力,在孙女姚影的要求下,希望法院将孙女的监护权变更为他们来抚养。 女儿永远是她的 “我永远是姚影的母亲,姚影永远是我的女儿。”陈灵在法庭上说,现在还不是讨要女儿姚影抚养权的时候,她现在最关心的是孩子的学习问题,她不想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女儿也不可能由她爷爷和奶奶来抚养,应该由她自己来承担抚养权。虽然她与女儿很少生活在一起,但人都是有感情的,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女儿很快适宜她的生活方式,毕竟姚影是她的女儿。 陈灵说,姚影是她与前夫姚兵的婚生女,她作为一个母亲,是女儿的第一监护人,你知道新婚姻法。而且具有监护能力,无论原告怎么变更其女儿的抚养权登记,始终改变不了血缘亲情的变更,是永远都不能割离的事实。 母亲抛弃监护权 原告代理律师赵昆认为,所谓监护,是在一定范围的公民或者有关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监督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紧密结合,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职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只要他们有监护能力,他们就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脱承担监护义务,而该案的被告陈灵,作为被监护人姚影的母亲陈灵,没有一天关心女儿姚影的身心健康,更没有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也没有对被监护人支付过抚养费。事实上,被告陈灵事实已经彻底抛弃了被监护人姚影,其他行动完全放弃了自身的法定监护权。 衡量监护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被监护人姚影与母亲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相互之间缺少沟通与感情上的交流,而且被监护人姚影从上幼儿园开始,10多年一直都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其祖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监护责任。同时,被监护人姚影已经16岁了,她自己愿意与祖父母在一起生活,她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意,应该对此予以尊重。 孩子究竟归谁抚养 而姚影的父亲生前的10年期间,对女儿特别的关心,主动承担起女儿的监职责,对女儿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照顾,是女儿姚影生活得到了保障。尽管被告具有监护能力,但由于被告陈灵长期不与婚生女姚影一起生活,更缺少感情上的交流,谈不上与婚生女在生活上的联系与感情上有密切关系,而原告与孙女姚影长期在一起生活,无论是生活还是感情上,都远远超过了她母亲,加上原告对孙女承担了监护与抚养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并且被监护人姚影愿意与原告在一起生活,原告现在已经退休,有一定的抚养能力。所以,为了给姚影一个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根据《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陈灵不宜承担姚影的监护人,其监护人应该由姚影的爷爷、奶奶共同来担任更为适宜。 目前,姚影的父亲已经死了,10多年来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而现在她已经长大,自己又不愿意与母亲,虽然事无法改变他们的母女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姚影自己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与母亲,也可以选择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但现在爷爷奶奶要为她讨要抚养权,母亲也要为她的抚养权争执不休,她究竟该谁抚养成了法庭争议的焦点。 由于此案涉及家庭纠葛与隐私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当时人当庭调解,双方因为姚影抚养权问题没有调解成功,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在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