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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要缴万余元社会抚养费

时间:2012-07-04 11:29来源:我爱比尔 作者:宁小雪 中国法律网

6年前,一农民好心捡养一弃婴,如今在城里打工的她却遇上了难题——
收养弃婴要缴万余元社会抚养费
■民政部门:因收养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违法收养
■计生部门:考虑其家庭实际困难,允许申请分期交款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杨宗林

陈女士在辅导女儿作业。
近日,在梧州市区打工的藤县农民陈女士为孩子的问题发愁:因为孩子是她6年前收养的,现在计生部门向她发文,要征收1.3万多元的社会抚养费。她说,当年看到孩子被丢弃荒野,没有生育能力的她便抱回抚养,哪知现在要交那么多钱,而目前家里经济又很困难。
有关部门解释,由于陈女士收养婴儿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证》,属于无证收养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须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结婚条件。收养弃婴6年后被征社会抚养费
9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梧州市富民二路陈女士的家中。在破旧简陋的出租屋里,陈女士正在辅导养女做作业。
陈女士说,她是藤县蒙江镇人,多年前到梧州市区当搬运工。由于身体原因,婚后多年她一直未育。2005年2月的一天,她到镇上赶圩,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女婴被遗弃路边,便抱回家收养。由于村委会知道她的婚育状况,不久,她便在村委会帮助下到蒙江镇派出所给女孩入了户口,一直将女孩抚养至今。
今年,陈女士的养女到了上学年龄。6月底,学校来到小区居委会开展预报名工作。她给女儿报名的时候,居委会告诉她没有计生证无法报名入学。她说,当初收养时并不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收养法等法律,也不知道收养弃婴还要办理收养证等相关证件。她交了2000元补办相关手续后,养女得以顺利入学。
陈女士以为交完这笔费用就没事了,没想到有关部门又给她发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文书,且费用达1.3万多元。她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我当时不知道收养弃婴需要办手续,可村干部、派出所总该知晓吧?可是6年多来从没有人通知我去办。”陈女士认为收养弃婴不该受罚。
陈女士说,她和丈夫进城后靠帮人搬运杂物做零工维持生计,活少的时候一连几天都挣不到钱。家里月收入常常仅有1000多元,生活拮据,供孩子读书已经十分不容易,现在根本没办法拿出这么大一笔钱缴纳社会抚养费。
居委会:适龄儿童上学需相关手续
陈女士居住地属富民街道办事处东山居委会管辖,居委会一位姓黄的负责人说,陈女士当时为养女报名就读时,无法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和计生证,并且他们夫妇当初领养孩子时没有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收养证,属于违法收养行为,需要收取社会抚养费。当时,计生部门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先向他们收取2000元,同意他们先办理孩子的入学手续。
在富民街道办事处,一刘姓负责人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处时,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规定“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同时规定“违法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也按此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她说,陈女士2005年违法收养一名子女,且是农村户口。按照梧州市统计部门统计,2004年梧州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为2292元,每人以3倍收取就是2292×3=6876元,因此夫妻两一共需缴纳元的社会抚养费。减去已经缴纳的2000元,陈女士还需交元。因陈女士家有实际困难,她可以向富民街道办事处申请分期交款。
这位负责人说,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遇到一些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居民不懂相关法律法规,收养孩子没有办理有关手续,造成好心收养反而变成违法收养的尴尬现象。她提醒:收养孩子前,要先到民政、计生、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如果在路边遇到弃婴,不可以马上抱回家收养,而应该先报案,等公安机关查明相关情况再做定夺。她建议有心收养孩子者最好到福利院等有相关证明的部门领养,不要收养来路不明的婴儿。
民政部门:路边捡养弃婴是非法收养
9月26日上午,梧州市民政局福利科一姓莫的工作人员介绍,收养人为年满30周岁、结婚多年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不一定非要到社会福利院领养,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也是一种途径,但应经计生部门审核。
这位工作人员还介绍,违法收养是指不按收养法的规定,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私自捡养弃婴或儿童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为了解决这部分孩子的落户、入学、继承等问题,,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从收养法修改实施后到之前,已经发生的私自收养行为,区分不同情况:收养人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按规定补齐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公安、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或儿童的,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这位工作人员说,在办理收养登记的过程中,民政部门只是登记机关,至于其中涉及的其他部门有何规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由申请人自己去协商。只要申请人按规定补齐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就会予以办理。
计生部门:对私自收养弃婴者执行政策也“以人为本”
私自在路边捡养弃婴是否受罚?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一姓秦的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公民在路边捡拾到弃婴,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公告查找婴儿的亲生父母,并将婴儿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若在公告期内查找不到婴儿的生父母,捡拾人想收养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收养。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人以收养的名义违法生育。
她说,私自收养从路边捡来的婴儿属于非法收养,这个说法没有错,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修正后的收养法施行,此后私自收养婴儿的登记问题,应依据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进行处理。《通知》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确实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只要办齐相关手续,一般不再收取社会抚养费。即使是自己已经生了孩子又私自收养弃婴或者私自收养后又生了孩子的,只要按规定备齐材料,也可以依照从福利院收养的途径办理收养手续,同样不再收取社会抚养费。“现在,国家鼓励有抚养能力的家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这样既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又能给孩子家庭的温暖。”
合法收养弃婴应当经过社会福利院,自己在路边私自捡养的属于非法收养。对于非法收养,计生部门要按照相关的计生政策进行处罚。这位工作人员说,具体的处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按照年人均收入的3到5倍进行处罚;如果是结婚很多年没有生育能力的,只要辖区村委会或者社区出具证明确实没生过孩子,他们会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按照“无证生育”的标准象征性地罚几千元;若经济有困难,还可以减缓、分期交纳,但须先将手续办清。
律师:期待完善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梧州市文威律师事务所主任梁远行说,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彰显鼓励人性向善和人文关怀,应该更多地鼓励建立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道德秩序。针对本文所述情况,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取证,并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善良的收养者家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这或许才是建立和谐社会和善良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期待的结果。期待国家进一步完善有关收养法的内容和条文解释,充分体现法律对类似行为的鼓励,彰显人性化的管理。这不仅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是弘扬向善的社会风气、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附: 连载阅读(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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