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结婚条件。 申报材料 (一)港、澳、台、华侨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香港居民提供:①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2、澳门居民提供:①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澳门居民还要提供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⑤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3、台湾居民提供:①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4、华侨居住国已与中国建交的华侨申请办理应提供: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②护照;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5、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②护照;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二)内地被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收养孤儿:(1)必须提供①父母双亡证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单位;②证实死者生前确系夫妻关系证件;③证实婴(儿)童确系死亡者双方所生证件;④死亡证明原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⑤孤儿户籍证明或户口簿。(2)监护人情况:⑥孤儿姓名、监护人姓名,两者关系;⑦法定、其它亲属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⑧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社会弃婴:(1)提供①捡拾证明(捡拾人姓名、旁证人三人以上,旁证人姓名);②捡拾人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捡拾报案经过证明。(2)报案查找证明(公安部门派员查找弃婴经过,2个以上警员的姓名、警号、公安机关盖章)。(3)收养人与监护人(捡拾人)签订送(收)养协议。(4)公告:必须登报60天后方能登记。3、收养福利机构弃婴:(1)被收养人必须提供①入院原始记录(必须是入院3个月后才能被收养);②捡拾人捡拾证明及其所在单位证明;③法人代表证明、院长身份证复印件;④报案查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2)收养人与福利院法人代表签订送(收)养协议。(3)公告(必须登报60天后,方能登记)。4、收养旁系血亲:(1)被收养人必须提供①父母亲姓名、现有子女情况,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③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⑤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协议,⑥与收养人签订的送(收)养协议;(2)单方送养须提供①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②对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③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④与收养人关系附亲属公证。5、收养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被收养人父母身患残疾、不能自理;监居判刑、剥夺人身自由;无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属于低保户等):①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组织监护人的身份证明;②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协议;③单位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送养原因(医疗组织证明,司法机关证明,司法机关鉴定);④与收养人签订的送(收)养协议(单方送养须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⑤对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6、收养继子女:①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有关单位证明);②被收养人同意送养意见;③收养人不受无子女限制。 办事流程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数量限制 无限制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250元/件,[1992]价费字349号,计价格[2001]523号 收费依据 250元/件,[1992]价费字349号,计价格[2001]523号 受理单位 市民政局 受理地址 市政府办公大楼7号楼 受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窗口受理人员 监督投诉 059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