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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时间:2012-07-04 12:05来源:宿嘉雯 作者:彩朵 中国法律网
生育保险基本知识问答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早在1951年颁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对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则是在1955年遵循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建立和规范的。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建立时间有先有后,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和双生增加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也由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帮助她们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人类繁衍、世代延续,对于结婚条件。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艰辛,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因生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不致因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做必要的检查等。离婚赔偿。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保证下一代人口质量的作用。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因此,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水平受国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生育保险提倡以保障基本为主。也就是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一般的医疗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将逐步扩大和提高。

目前,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保企业的职工都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达到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身体健康的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部分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倒闭或破产,无法保证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有关待遇,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就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福利整体相对平衡,保护弱者的作用,使生育职工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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