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位七旬老人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子女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两个女儿都失业在家。近日,苏州市平 江法院审理了该起赡养纠纷案,认为失业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老人各100元。 生活,后因拆迁拿到四套住房,一个儿子和二个女儿各拿一套,老夫妻拿一套。当时儿女均一口答应父母生活由他们照料,但时至今日,分文 未付。现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贴养老费500元。 元左右的收入,但这是不稳定的。小女儿失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法院还查明,2007年,唐某在拆迁中取得了拆迁安置款及一次性补助款共计20 万余元。但是老人认为上述拆迁款已经用完,自己得到拆迁款并不影响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以支付赡养费用的方式承担赡养义务。现二原告均年逾七旬, 已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即使二原告除每月各有180元的微薄退休金外,还有其它经济来源,都不能排除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送养人条件。虽然被告辩 称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无力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失业证明,但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据此,结合各方经济状况以及 本案查明事实,法院判决三被告应每人每月各支付唐某赡养费100元,支付申某赡养费100元。 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 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8条规定:“赡养 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