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所张律师简介 张律师,济南律师,男,生于1975年,汉族,中共党员,山东潍坊人,省外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三年全日制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丰富,实力展现,专注于房地产、建筑、婚姻、刑事、继承、合同纠纷、欠款、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案件。 服务理念: 精益求精、尽善尽美、勤勉尽责、诚信致远、 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胜、以诚取信。 成功案例: 1、成功办理劳动者崔某等七人与聊城市阳谷县一家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2、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多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为潍坊诸城市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辩护,最后法院判处缓刑。 4、代理淄博市博山区雇员孙某人身损害一案,充分的庭前准备、细致的证据搜集、严谨的逻辑、巧妙的法庭提问技巧,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及证人,成功胜诉。 5、代理山东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非诉业务,标的额1000万元。拟写的合同书近200页,获得双方当事人及对方律师的高度评价。 6、为一大型建筑公司成功办理一起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7、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千佛山医院对面写字楼东座21楼、22楼 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 (0531)-8011 (办公室) 传真:0531- 个人官网: 邮编 电子邮箱:dlmuw001@ 个人信念:以法为业,精益求精 尽善尽美 勤勉尽责 诚信致远 人之善,在于助人,助之以财、以力、以义,助人之首善在于助之以信:帮助人强化信心、燃起内心的信念,成就其希望,给人信心、给人欢喜、给人希望、给人方便,给人信心当属首善,有了信心他才会走得远……。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所张律师简介 张律师,济南律师,男,生于1975年,汉族,中共党员,山东潍坊人,省外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三年全日制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丰富,实力展现,专注于房地产、建筑、婚姻、刑事、继承、合同纠纷、欠款、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案件。 服务理念: 精益求精、尽善尽美、勤勉尽责、诚信致远、 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胜、以诚取信。 成功案例: 1、成功办理劳动者崔某等七人与聊城市阳谷县一家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2、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多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为潍坊诸城市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辩护,最后法院判处缓刑。 4、代理淄博市博山区雇员孙某人身损害一案,充分的庭前准备、细致的证据搜集、严谨的逻辑、巧妙的法庭提问技巧,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及证人,成功胜诉。 5、代理山东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非诉业务,标的额1000万元。拟写的合同书近200页,获得双方当事人及对方律师的高度评价。 6、为一大型建筑公司成功办理一起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7、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千佛山医院对面写字楼东座21楼、22楼 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 (0531)-8011 (办公室) 传真:0531- 个人官网: 邮编 电子邮箱:dlmuw001@ 个人信念:以法为业,精益求精 尽善尽美 勤勉尽责 诚信致远 人之善,在于助人,助之以财、以力、以义,助人之首善在于助之以信:帮助人强化信心、燃起内心的信念,成就其希望,给人信心、给人欢喜、给人希望、给人方便,给人信心当属首善,有了信心他才会走得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