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灾区孤儿要具备啥条件? 四川地震已经三个月了,但灾区的孤儿们还要有多少个“三个月”?还有多少个三年?他们现在和将来的生活怎么办?仅靠一时的援助之手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很多法律专家提出“携养”、“助养”或提出修改《收养法》,更有学者提出应该专门立法。 还有不少没有子女夫妻想收养一个灾区孤儿,却不知目前法律有何具体规定,在“携养”、“助养”或相关的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现节选我国《收养法》有关具体规定,希望灾区的孤儿能“有家可归”,同时也圆因各种原因想“为人父母”的夫妻实现心愿。 我国的《收养法》是于1991年12月3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我国《收养法》(修正)中,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 第八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此外,国家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