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收养女婴不登记 夫妻离婚谁抚养

时间:2012-07-05 03:37来源:康艳 作者:重山叠翠 中国法律网

上海创盛事务所承办各种刑事、民事、婚姻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金融证券、破产重整、风险投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业务。
免费拨打电话

夫妻俩在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下抱养了一个女儿,一年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没想到丈夫王先生却以收养没有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1月21日,丰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听说结婚条件。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儿由母亲张女士抚养,被告王先生负担抚养费。

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1月在当地举行了婚礼,2005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的刚开始一段时间两夫妻的生活过的还不错,但美中不足的是一直没有孩子。经过检查,原因在于张女士无生育能力。2009年,俩人经充分协商并征求家人意见,抱养了一个女儿,取名王思女,由于两人均不想交社会抚养费,便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09年底,王先生外出打工,期间与一女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由王先生负担抚养费。但王先生却提出,王思女非其婚生女,是双方抱养的,且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无效,因此自己不应承担抚养费。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思女虽非王先生与张女士亲生,但自2009年由他们共同抚养后,即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们共同生活,且对外又公开以父女、母女关系示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王先生应承担抚养义务。综上,法院遂判决准许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被收养人王思女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