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韩国结婚了,在韩国进行了登记,但在中国还没有输相关手续,听说要先到当地派出所把未婚改成已婚,然后再到驻华大使馆把护照换成f2,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办理?是必须要本人去办理吗,还是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或者找旅行社代办可以吗?谢谢 没有最佳答案 205、什么是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206、我国法律对于确立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确立国籍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各民族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07、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作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两条是我国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体现了我国的主权,也是我国其他有关外国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 208、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人身受保护权;(2)亲权;(3)继承权;(4)经营和开采权;(5)土地使用权;(6)知识产权;(7)劳动权;(8)诉讼权。 209、我国法律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外国人犯罪的追究适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这里所说的“适用本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范。这里所说的 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既指航行途中,也指停泊状态;既指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10、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这些因素是: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当事人争执的财产在国外的民事诉讼。具有这三种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 21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婚姻调查取证。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 (1)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即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12、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21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国民政部颁行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一方须持证件包括: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等。 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一方须持证件包括: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2)类证件相同。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涉外结婚登记由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的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214、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不适用离婚登记程序,一律经由诉讼程序办理。法律上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起涉外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外国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符合上述要求的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15、我国法律对涉侨、涉港澳的结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华侨同国内公民要求在国内登记结婚,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要求在内地登记结婚,应遵守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颁行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国内(内地)公民须持的证件包括: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实行身份证制度后持身份证);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须持证件包括: (1)我国驻其侨居国的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其侨居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港澳同胞须持证件包括: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经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均无配偶的声明书;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涉侨、涉港澳的结婚登记,由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到上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须交验应持的各种证件。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或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件的,不予登记。违法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16、我国法律对涉侨、涉港澳的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国内(内地)离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妥善处理的,双方可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诉讼。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的,可向国内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17、我国法律对涉台结婚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海峡两岸居民均为我国公民,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在大陆结婚的,除适用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民政部等部门提出的下列要求办理(这些要求适用1979年以后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 (1)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 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经国家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2)来大陆探亲、经商、旅游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应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含我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我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证明》。 本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对后者的要求与对台湾同胞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相同,但不得采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办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当事人原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在回大陆探亲、经商、旅游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婚或死亡的证明。 (3)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机构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资料;未经公证的影印件无效。在国外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已加入外国籍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已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申请同大陆公民结婚的,应按《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218、我国处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219、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抚养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 220、我国收养法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律。 221、办理涉外公证有哪些特别规定? 办理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有: (1)涉外公证必须在被批准的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能够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办理,即公证处取得涉外公证资格; (2)涉外公证必须由依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公证员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