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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

时间:2012-07-05 09:18来源:牧心 作者:忽思澜想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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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情形。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以及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结婚后已经到达法定婚龄的,不属于无效婚姻。婚前财产公证
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处理,因此当事人就婚姻效力发生争议时,仍需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在依诉讼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可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单位主张婚姻无效的申请后,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
(★★)(二)可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对于可撤销婚姻,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可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
2.撤销请求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3.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这个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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