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保障企业及时吸纳所需人才,建立相对稳定的员工团体。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厂长级以下所有员工的招聘、任用工作。 3. 职责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它部门协助执行。 4. 程序 4.1招聘渠道 包括:学校招聘、媒体招聘、友人介绍、内部招聘、委托劳动部门招聘等。 4.2应聘条件 4.2.1 年龄:16周岁以上; 4.2.2 文化程度:根据岗位需要; 4.2.3 身体状况:无传染疾病、能正常工作; 4.2.4 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及法律法规认同的、有效的身份、年龄证明文件。 4.3招聘原则 4.3.1 公平原则:凡符合公司所需聘用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考试录用一视同仁; 4.3.2 公开原则:各部门需聘用员工的,由办公室统一向社会或公司内部公开招聘; 4.3.3 竞争原则:应聘人员需凭自身的素质、能力,参加面试或技能考试; 4.3.4 择优原则:根据面试及技能考试的结果,对照录用标准,择优聘用; 4.3.5 不歧视原则:不因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背景、种族背景、婚孕、身体状况等,在雇佣、薪水、福利、升迁、惩罚、终止合同、退休或其它方面有任何的歧视。 4.4 录用程序 4.4.1 初选:办公室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评价分析,作出初步选择意向后,通知应聘者参加初试。主要考察以下几项:①年龄是否符合要求、②学历是否与招聘要求一致、③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工作需要、④个人经历、⑤对工作的理解是否与公司经营方针一致、⑥证件是否有效; 4.4.2 面试:结婚条件。面试是在公司内对应聘者的能力、素质、性格等作综合考察。面试主任级(含)以上人员应由总经理、厂长、办公室负责人等人员参加;主任级以下职位人员由办公室负责人和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试; 4.4.3 技能测试:当技术员工向办公室报名后,由办公室根据其工种通知生产部安排车间对其进行技术考核。车间主管根据技术考核的结果鉴定职工的定级工资等级报送办公室; 4.4.4 资料查验:应聘者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近期免冠照片,查验资料合法、齐全后即办理登记录用手续(包括签定劳动合同)。 1)为保证应聘者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应聘者的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及身份证件等进行复查验证。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者或身份证非其本人的,坚决不予录用。 2)若遇身份证件照片与本人不符合,可适当参考其它有效证件(如学历证明、户口簿等)作为辅证,并复印存档,如身份证件照片难以辨别是持有人本人,须致电应聘人员所属公安机关查证,并请其配合出具证明。 3)资料查验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查验身份证件,鉴别员工的真实年龄,防止因提供虚假年龄证件而误招童工。 4)对于安全保卫、仓库、包装等涉及公司财产、人员安全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作详尽的背景调查。 4.4.5 录用通知:对合格者发出录用通知,应聘者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接受,三日内未答复者视为不接受录用取消其应聘资格; 4.4.6 员工报到:被录用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办公室报到,自动离婚。办理进厂手续,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4.4.7 生产一线员工选拔录用:①资料查验、②技能测试、③员工报到; 4.4.8 非生产一线员工选拔录用:①初选、②面试、③资料查验、④录用通知、⑤员工报到; 4.4.9 对于公司常年招聘的职位,应聘者可随时投递资料,对合适的应聘候选人,办公室将及时安排面试;如暂时无人员需求,应聘者的资料将进入公司人才储备库,在下次有招聘需求时给予考虑。 4.5 试用期 4.5.1 员工的试用期以劳动合同签订的试用期为准; 4.5.2 全体员工均要签订劳动合同; 4.5.3 试用期间将接受必要的入职培训。 4.6 正式录用 4.6.1 生产一线员工:只要试用期内其所在部门主管未向办公室提出不予正式录用的书面函件或办公室未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视为自动正式录用,不需再办理其它任何手续或通知; 4.6.2 非生产一线员工:试用期结束,经办公室、员工所属部门主管评审,报总经理、厂长批准予以正式录用,若办公室未下达不予录用的书面通知,视为自动正式录用,不需再办理其它任何手续或通知。 4.7 用工 4.7.1 社会保险:按照个人意愿及当地劳动部门的要求办理社会保险; 4.7.2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车间对员工进行以经济处罚手段代替对员工的纪律处分; 4.7.3 员工调职与升职: 4.7.4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4.7.5 员工申请调岗时须填写《员工工作调动申请表》经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 4.7.6 被调动的员工应在原签定的合同书上签名以示同意。 4.8 培训 4.8.1 员工有接受公司统一安排的业务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和岗位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对新进员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4.8.2 公司视需要与可能,为员工进修学习提供有利条件。 4.9 离职 4.9.1 员工辞职: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所属主管提出辞职申请,经所属主管同意后到办公室领取填报《员工离职申请表》,经该部门主管审核,由厂长批准;管理人员向其所属部门主管或总经理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4.9.2 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包括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制度规定上限的,辞职未批准的缺勤超过4天的,擅自离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自动离职的。 4.9.3 公司辞退:员工若触犯政府法律法规、偷盗财物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辞退员工办公室必须保留其书面警告记录; 4.9.4 员工在离厂前,必须将经管的物品、工作工具,经手之事务清楚地移交给公司指定人员。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公司专有技术、内部资料、商业秘密等在离职后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10 人事档案管理 办公室应至少保存以下人事档案: 4.10.1 入职登记(含员工编号、姓名、部门、身份证件复印件、照片、员工签名); 4.10.2 劳动合同; 4.10.3 花名册(含员工编号、姓名、入厂日期、部门、身份证件号、离职日期等); 4.10.4 《员工离职申请表》(含姓名、离职原因、离职日期、移交情况记录等); 4.10.5 未成年工用工申请、未成年工体检表、特殊工种体检表。 4.10.6 员工离职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 4.10.7 员工考勤明细保存期不低于1年; 5. 相关文件与记录 5.1 《人事档案表》 5.2《员工工作调动申请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