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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时间:2012-07-05 09:40来源:优子 作者:果冻与咖啡 中国法律网

一、事项名称:办理收养和解除收养登记事项

二、办事部门:津南区民政局

三、受理地点和窗口:津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四、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收养福利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2、均年满30周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

4、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福利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此条限制);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的,年龄必须相差40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3、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本条限制);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

5、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不受本条限制);

4、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离婚的也必须共同送养;

5、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须经司法机关出证后方可单独送养)。结婚条件。生父母一方死亡的送养时要征得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四)收养管辖:

1、弃婴捡拾地民政局

2、被送养人父母或监护人户籍地民政局

3、福利院或孤儿户籍地民政局

六、申报所需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持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在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以后办理(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七、表格下载(无)

八、办事流程

办理收养登记基本流程:

1、收养人提交申请及村(居)、镇、区三级计生部门无子女和符合收养规定的证明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共同收养的还须提交结婚证)等证件,验证合格后向当事人发放村(居)证明(表1)、派出所证明(表2)制式表格;

2、等当事人两表交回后在市规定报纸上进行公告;

3、公告60天期满后离婚手续。全部当事人来登记处照相并领取收养人体检表(表3)在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4、登记机关调查、审批(时限30日)

5、办理登记,合格发证,不合格不予登记。

九、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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