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本国人在中华国民共跟国收养子女登记措施 默认分类:04阅读0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颁布日期】1999.05.25 【时效 性】有效 【实行日期】1999.05.25 【分类 号】 【生效日期】 【内容分类】收养登记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政部令第15号 --------------------------------------------------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经订正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已于一九九九年蒲月十二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宣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转载]不是童贞,就不负责了吗??(男生女生必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置。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呈文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受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诞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及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念头以及合适于照料儿童的特色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持续寓居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态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材健康检讨证明。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民政部分提交自己的居民户口簿跟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形证明,并依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实资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含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别艰苦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赞成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着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申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余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整民事行动才能且对被收养人有重大迫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逝世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当监护义务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任务的人批准送养的书面看法;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抛弃和发明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布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责任的其别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事实上结婚条件。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以为被收养人、送养人合乎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契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告诉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讲演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布告应当在省级处所报纸上登载。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相符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志愿,抉择恰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身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国外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定订破后,收养关联当事人应当独特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辨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供给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越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吻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成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请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存在办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三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本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该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尺度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履行。 中国收养组织长短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为外国收养人提供收养服务,能够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抚育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涯的弃婴和儿童,国家激励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向社会福利机构捐献。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需将馈赠财物全体用于改良所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养育前提,不得挪作它用,并应当将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告诉捐赠人,[转载]良知难寻。受赠的社会福利机构还应当接收有关部门的监视,并应当将捐赠的应用情况向社会颁布。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运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