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财产(遗产)的公证 1、当事人应该提供被继承人的详细情况,包括: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原因、地点及遗嘱原本和副本的下落。如某项事实不清,继承人应请被继承人所在地的律师或遗嘱保管、执行人出具书证,说明遗嘱内容。 2、凡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中有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其他继承人要申请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宣布死亡。 3、当事人要提供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收养关系证明、过继关系证明、户籍记录、报纸公告、法院裁决,以及其他继承人的详情。 4、凡涉及多人继承或继承多宗财产的案例,当事人应对财产的分配份额预先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协议书应首先经过公证并向财产保管的单位或银行备案。 5、继承人如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拥有继承权的,如:非直系亲属,或其他非亲属关系,当事人应提供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或被继承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继承安排。 6、继承当事人如无能力到公证现场,或需委托其他亲属代办公证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示与遗产处理有关。委托书也应公证。 收养子女公证 关于收养子女,各国都有一定的法律条件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公证机关依据我国及当事人所在国家关于收养子女的法律对公证的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4/263383.html。才可以给予公证。 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到中国内地收养子女,有的是为了照顾生活或接管其产业的,这种方案完全是双方自愿的,公证机关均可同意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三方均应亲临公证处提出公证请求,三方不可缺一。如有一方因故不能到达公证现场,应出具本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及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公证部门的同意收养公证书,才可以公证收养成关系。 其他公证文书 1、出生证、结(离)婚证、学历证书 各地院校的毕(疑)业证书是有效的学历证书,申请人向公证处出示原件及复印件,公证机关将对其予以公证。如果毕(肆)业证书的开出学校因故不复存在,应由学校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法院及公证机关调查其不复存在的缘由,并出具证明,公证机关即可予以公证。 出生证、结(离)婚证的公证应由当事人向公证处出示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处调查核实后予以公证。 2、无犯罪记录证明(良民证) 许多国家要求十六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赴该国时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或“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3、亲属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向公证机关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有关文字、照片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公证。 4、公证处还可以办理签名、手印、印鉴等公证。 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涉外公证书的认证机关在中国境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和各省、市、自治区外办;在国外,是我外交部驻外大使馆领事部和领事馆。 应公证文书的使用国的不同要求,有的国家还要该国驻华大使馆或该国外交部认证。 办理认证应由公证处出具公函转送认证机关进行认证;需外国驻华大使馆认证的,由外交部领事司出具照会转送驻华使馆认证。 办理认证应缴纳认证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