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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

时间:2012-07-05 16:03来源:周济谱 作者:女人坏男人爱 中国法律网

A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一建设项目进行,B建筑公司于其他几家建筑公司共同参与投标,投标结果为B建筑公司中标,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与房产公司协商后,先行进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平整等,使之符合开工条件。双方协商签订正式合同,房产公司提出要求建筑公司将一专项工程包给自己指定的第三公司,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约定予以拒绝。房产公司发函给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其他建筑公司。

B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想知道结婚条件。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认定A房产公司违约,有房产公司赔偿建筑公司损失230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认为双方没有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招标是,投标既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既是承诺,双方的合同成立,房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拒绝与签订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除应当承担外,还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所有损失。但是如果中标人放弃,投标人有权没收其。如果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还可向投标人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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