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北京人口户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转载)

时间:2012-07-05 16:43来源:lucky_banny 作者:侯建忠 中国法律网

人口户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各位网民,其中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如何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

二、如何办理死亡登记

三、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四、如何办理迁往市外户口

五、如何办理户口注销和恢复

六、如何办理分户、并户

七、如何办理主要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八、如何办理边境通行证

九、如何办理楼门牌事项

十、我局有关户管工作的服务承诺

十一、如何办理几种特殊情况的出生登记

十二、夫妻离婚,如何办理分户或迁出?

十三、小城镇户口可否办理向市内户口迁移

十四、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如何补领

十五、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十六、如何换领居民身份证

十七、如何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八、如何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十九、如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十、如何为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二十一、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二十二、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况下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十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二十四、居民身份证管理处罚种类及办法

二十五、妻子投靠丈夫的入户条件

二十六、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

二十七、子女投靠离异父母入户条件

二十八、外地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员初婚,申请入本市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那些证明材料?

二十九、如何办理外省的户口迁入

三十、我市如何落实小孩户口随父政策的

三十一、办理在京入户的工作时限是多少

三十二、原是北京户口,由于上学到了外地,如何转回北京户口?

三十三、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在京入户需具备哪条件?

三十四、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有何规定?

三十五、本市可办理小城镇户口的有哪些城镇

三十六、从其他省市考入北京的在校大学生的户口问题,如何办理?

三十七、考出本市的在校大学生,如遇退学、入狱后的户口如何恢复?

三十八、毕业后留京工作的大学生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三十九、研究生、硕士生的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四十、毕业留京人员,如辞职后其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四十一、留学人员到北京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如何办理户口?

四十二、外省市科技人员被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四十三、哪些户口问题属于市人事局负责,哪些属于市劳动局负责?

四十四、社会企事业单位因公如何查询人口信息?

四十五、群众因私如何查询人口信息

四十六、外地来京人员如何办理暂住证

四十七、办理暂住证的收费标准

四十八、办理暂住证新证三种类型有什么区别

四十九、对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何等处罚?

五十、对于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何等处罚?

五十一、办理户口、证件的收费标准

一、 如何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

本市有常住户口妇女所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地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如婴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或"离异",还应提供结婚证。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二、如何办理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有关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申报死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应有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一)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市内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农业人口迁入,还要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5、16周岁以上人员迁入,交纳2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大头标准照片。

(二)、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需提供的证件证明:

1、迁出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四、如何办理迁往市外户口

迁往市外户口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迁出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大学生入学和毕业分配不使用该证明)。

五、如何办理户口注销和恢复

(一)、服兵役注销户口的,凭征兵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凭户口注销登记、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兵源的,还需提供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二)、出国或出境:凭《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出国定居通知书等注销户口;出国归来人员,凭户口注销登记和有效护照恢复户口。

(三)、逮捕、劳教、少管注销户口的,凭逮捕、劳教及少管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凭监改场所出具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和户口注销登记办理入户手续。

六、如何办理分户、并户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具体条件是: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手续的

办理分户或并户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公房分户。查验申请人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经当地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核实后,主管所长批准。

2、私房分户。查验申请人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后,主管所长批准。

3、原分别属于两户的成员,因某种原因居住生活在一起,应该并户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主管所长批准。

七、如何办理主要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一)姓名的变更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方可更改。需将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保留。

3、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公民申请更改出生年、月、日的,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调查核实,经分县局批准后予以更改。

1、公民申请将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派出所受理,经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批。

2、对于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知青子女、随军家属等等为提前进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和个人档案记载证明,派出所受理,经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批。

3、公民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精神认定。派出所受理,经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批。

(三)、民族的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予以变更。

八、如何办理边境通行证

前往需要办理边境证的边境地区,办理边境证应交验的具有法律效力,能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提供本人一寸正面免冠标准证件照片2张,到有关分县局办理。

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员工,凭单位保卫人事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办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分县局办理。

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离退休人员及无业人员等办理边境证的,持单位审核意见、本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由分县局办理。

九、如何办理楼门牌事项

门牌楼牌设置或变更,应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并交验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成街成片的新建、改建区,应交验市、区县地名办公室的正式命名通知和施工许可证、建筑总平面图。

3、临街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应交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手续和平面图。

4、临时性房屋应交验市容、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手续和房屋平面图。

5、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门的,应交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和平面图。

十、我局有关户管工作的服务承诺.

1、户籍接待室内设置咨询服务台、便民服务电话、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联系单和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及饮水用具等便民设施。

2、按照警务公开有关规定,在接待室采用张挂或电脑触摸屏显示方式,公开办理户口、证件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及民警的照片和警号。公开监督电话,设意见簿(箱)。

3、民警接待群众服务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4、咨询台由专人值班,负责解答群众咨询、报案、求助等事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解答,当时答复不了的,登记在册3日内答复。

5、派出所每天办理户口,周六、周日不停办,不能因计算机故障等原因停办户口。

6、按照办理户口规定程序和时限,为群众办理户口证件等事宜。

7、对有特殊困难或老、弱、病、残人员提供方便,并优先办理各项事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一、如何办理几种特殊情况的出生登记

1、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查验其母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出生登记,要求单独立户的,可凭部队出具的住房手续或相关证明,为小孩单独立户。

2、在本市家中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查验居(村)委会证明、外勤民警调查报告和主管所长批准入户证明。在外地家中出生的婴儿,需提供市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亲鉴定报告。

3、超计划生育小孩,在查验⑴、⑵项的证件证明外,还需查验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

4、非婚生育婴儿,需查验《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亲鉴定报告、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薄》、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收据》。

5、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需查验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已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母的《居民户口簿》、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如婴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或"离异",还应提供结婚证。

十二、夫妻离婚后,如何办理分户或迁出?

一方当事人要求分户或迁出,另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的,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一个月内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超过期限的由派出所按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

十三、小城镇户口可否办理向市内户口迁移

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符合迁移规定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十四、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如何补领

从报告公安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户主本人不能前来的,申办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户主委托书办理户口簿补领手续。

十五、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2、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3、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5、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相片两张。派出所需填写《制作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十六、如何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己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

4、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因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案卷。当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时,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或者批准劳动教养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保存。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时,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5、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6、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7、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十七、如何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办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相片两张。

十八、如何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需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本人书面申请及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相片两张后,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专用信封,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待室或证件制作管理中心接待窗口办理。

十九、如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国家行政管理,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一

项重要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人口的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代公民身份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颁发的证明其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是采用非接触集成电路技术(非接触式 IC卡技术)和指纹自动识别技术的聚脂双面卡式证件。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内容,由印制在证件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存储在证件集成电路芯片内的机读信息两部分构成。视读信息包括:证件名称、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相片、证件的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持证人指纹、证件申领、换领、补领记载等内容。公民身份证的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从2001年底至2005年,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换发证件工作。2002年下半年在部分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换发证件工作;本市今年下半年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

二十、如何为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行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军人编制唯一的、终生不变的公民身份号码,既有利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人实行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也有利于军人以公民身份参加社会活动,对于方便军人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目前,按照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只为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暂不为其制发居民身份证。

本市为军人编号赋码的对象包括:本市辖区内驻军和武警部队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驻军和武警部队干休所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驻军和武警部队未进休干所、未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驻京军队和武警部队高级士官、退休士官及退休志愿兵;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初中级士官、未套改的志愿兵;从本市入伍的已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官、警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士官学员。

二十一、何种情况下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事务、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参与诉讼活动、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提取汇款、邮件、寄卖物品、办理其他事务。

二十二、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况下查验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1、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2、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对比一下单方面起诉离婚

3、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4、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二十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户籍登记机关应在公民受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的三个月发给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件制作管理中心为了方便群众,规定群众从受理之日起城近郊区在四十天内、远郊区县在二个月内,发给证件。申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至第七日,发给证件。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到公安分(县)局当即办理。

二十四、居民身份证管理处罚种类及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含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2)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3)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二十五、妻子投靠丈夫的入户条件

投靠人年满45周岁,结婚满10年。

二十六、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

离、退休老人,干部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人男满55岁,女满50岁。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内无子女且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直辖市、省辖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无子女。

二十七、子女投靠离异父母入户条件

投靠人在18岁以下,父母离婚,子女由父亲抚养,父母一方再婚或离婚满三年以上。

二十八、外地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员初婚,申请入本市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那些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村、乡接收证明

二十九、如何办理外省的户口迁入

外省市人员符合在京入户条件的,可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待批准后,持派出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到外地迁户口,在京入户。

三十、我市如何落实小孩户口随父政策的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年满5周岁,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年满5周岁,不满6周岁,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其父亲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户口。

三十一、办理在京入户的工作时限是多少

50个工作日。

三十二、原是北京户口,由于上学到了外地,如何转回北京户口?

毕业分配如分配到中央单位工作,到人事部大学生处开具入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出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入户。如分配到市属单位工作,到市人事局大学生处开具入户介绍信,到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开出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入户。

三十三、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在京入户需具备哪些条件?

在城八区开办私营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三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在城八区以外开办私营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纳税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总额达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三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到住地所在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登记。

三十四、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有何规定?

外省市人员在本市确定的小城镇投资(平原城镇投资50万元以上,山区城镇投资25万元以上),并在小城镇购买一套两居室以上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小城镇户口。

三十五、本市可办理小城镇户口的有哪些城镇

通州区:郭县、宋庄、马驹桥;

大兴区:庞各庄、榆垡、西红门、采育;

顺义区:杨镇、马坡、后沙峪、北小营、高丽营;

房山区:长沟、琉璃河;

昌平区:小汤山、北七家;

门头沟区:斋堂、檀柘寺;

怀柔县:杨宋、北房;

平谷县:峪口、马坊;

密云县:太师屯、溪翁庄、十里堡;

延庆县:康庄、永宁。

三十六、从其他省市考入北京的在校大学生的户口问题,如何办理?

把户口迁移证交给在京院校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由学校统一到院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十七、考出本市的在校大学生,如遇退学、入狱后的户口如何恢复?

退学的凭退学有关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狱后刑满释放,凭释放证(如在外地注销户口的先在外地恢复户口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三十八、毕业后留京工作的大学生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如中央单位接收,到人事部大学生处开具入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开出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入户。如市级单位接收。到市人事局大学生处开具入户介绍信,到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开出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入户。

三十九、研究生、硕士生的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研究生、硕士生留京工作的比照留京工作的大学生户口问题解决;考上研究生、硕士生的比照考入北京的在校大学生户口解决。

四十、毕业留京人员,如辞职后其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把户口迁到直系亲属家里;没有直系亲属的,把户口放到市级人才服务中心或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四十一、留学人员到北京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如何办理户口?

1、具有留学人员身份的外地人员应被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正式聘用;

2、由企业向当地人事部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3、取得工作居住证后,持该证及工作调动登记表、住房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四十二、外省市科技人员被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如何办理北京户口?

外省市科技人员被北京市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该证件满三年,原企业继续录用的,由原企业为其办理工作的调动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手续。

四十三、哪些户口问题属于市人事局负责,哪些属于市劳动局负责?

因干部调动的户口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决,职工调动的户口问题由市劳动社保局负责解决。

四十四、社会企事业单位因公如何查询人口信息?

1、须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加盖人事保卫部门或党委的公章)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查询原因。

2、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相关线索。

3、接待人员根据所提供线索进行查询

4、根据查询结果答复查询人

5、律师因公查询人口信息,须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工作程序同上)。

四十五、群众因私如何查询人口信息

1、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查询原因。

2、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相关线索。

3、接待人员根据来访人提供线索进行查询

4、若查到,接待人员须同被查询人联系核实情况,并征求被查询人意见后,答复来访人。

5、群众因债务、纠纷查询人口信息的,接待人员不予查询。

四十六、外地来京人员如何办理暂住证

1、办理暂住证的条件:

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非务工经商人员或者拟在京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1)C证条件:来京不满一年,从事非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有正当生活来源和合法暂住处所的外地人员。

(2)B证条件:在京暂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且近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

(3)A证条件:在京暂住五年以上的外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来京人员,也可直接申领A证:

①本市高、新科技企业聘用的管理、科技人员,及取得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应聘证》的外地人才。

②在京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购买商品房的外地人员。

③经市政府批准在京设立的外地驻京机构中派驻来京的工作人员。

④夫妻配偶一方系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本市的外地人员。

⑤在京务工经商期间,获得本市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以上各类型《暂住证》有效期均为一年,逾期作废。

(4)办理《暂住人员临时登记证》的条件:对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三日以上一个月以下的非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暂不具备申领《暂住证》条件的人员:

①暂无婚育状况证明的育龄妇女;

②无留住单位证明的人员;

③暂住在非法出租房屋内的人员;

④其它暂时不符合办理《暂住证》条件的人员。

《暂住人员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个月,逾期作废

四十七、办理暂住证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两部委文件和市领导指示精神,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收取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停止向办理暂住证人员收取手续费;调整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办理《暂住人员临时登记证》和暂住地址迁移,一律不再收取2元手续费。

四十八、办理暂住证新证三种类型有什么区别

现实行的三种类型《暂住证》内容及有效使用期限完全一致,只是为便于日常管理和检查从外观上加以区别:C证为红色,B证为黄色,A证为绿色。

四十九、对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何等处罚?

(1)单位或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十、对于违反《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何等处罚?

(1)未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2)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3)对出租房主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4)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年检手续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出租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处罚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

五十一、办理户口、证件的收费标准

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户籍业务行政性收费项目如下:

(一)、居民户簿工本费:

收费对象:居民户;收费标准:外皮每个6元,内芯每本4元。

(二)、集体户专用户口簿工本费:

收费对象:集体户及集体户成员;收费标准:集体户口簿外皮每个10元,内芯每张0.5元;

(三)、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迁移人;收费标准:每证1.5元

(四)、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迁移人;收费标准:每证1.5元

(五)、首次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10元。

(六)、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20元。

(七)、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50元。

(八)、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10元。

(九)、暂住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5元。

(十)边境地区通行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2元。

(十一)、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

收费对象:居民个人或居民户;收费标准:办理户口迁入,每人每次2元。办理分户或并户,每户每次2元。

(十二)、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查询:

收费对象: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

收费标准:

1、凡是利用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数据进行查询检索,并给出相应信息的,每查询一人,收费5元。对条件模糊的组合查询,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2、凡是利用人口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并给出统计结果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按每次统计的总人数计算,每一人收费0.3元。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对特殊需要的统计,如需要在原有户口登记项目上增加特殊的辅助项目,才能完成统计要求的,每一人收费1元,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3、凡是利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人口抽样的,每抽一人收费1元,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4、凡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人口统计数据分类汇总,并提供月报、年报统计表的(包括由分、县局、市局提供),每张报表收费20元。

转载: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