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应该订立遗嘱改变“财富观” 最近,亚洲女首富龚如心的遗产官司又陷风波,华懋集团的律师代表再次质疑自称持有“龚如心最新遗嘱”的陈振聪所持“遗嘱证据”为假。 但笔者认为,此事件的关键原因还是在于龚如心生前但在得悉自己患了绝症后,并没有为自己身后作好妥善周详的安排,以致遗产诉讼再起纠葛,这一点值得所有华人企业家引为鉴戒。虽然她生前重用的律师声称持有她所立的遗嘱,但由于立遗嘱过程看来很神秘,受益人又非理所当然的继承者,以致她逝世后,传媒出现各种质疑遗嘱真确的风声。 据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章礼强律师介绍:“在我国,法律承认个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只要遗嘱中涉及的内容范围不是违法的,个人设立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遗嘱是法律效力最大的,如果是一般遗嘱,以时效最新的一份为主(如有多份遗嘱)。龚如心的遗产案件,关键是她的最新公布的遗嘱是否是有效的、是公正的。”关于遗嘱的效力,章律师举了一个案例。杭州的一位画家,在生前订立了遗嘱,将其画作、财产全部赠与照顾他生活的保姆,保姆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成为遗产继承人。画家死后,他的直系亲属将保姆告上法院。最后,由于遗嘱的原因,原告败诉、被告胜诉。“在中国,订立遗嘱的行为不是很普及。在农村,80%的人没有订立遗嘱的习惯。所以,目前,企业或个人应该尽早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作一个安排,即由谁来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等等,以免以后引发太多的纠纷。” 同时,中外“富翁们”在对待财富遗产价值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意识上的差异。 在美国,富翁往往被称为“社会赞助人”。比尔·盖茨,财产超过400亿美元,先后捐款250亿美元。对这些善举,他还不愿张扬,只是说自己热心慈善事业是受到父母的影响。“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另外,在西方,还有一个观点深入人心:“没有人能够豁免赋税和生死”。他们把纳税看成是一种义务,富翁当然更不例外。而不少的中国“富翁”往往这样想,自己当年创业太辛苦艰难了,现在就应该让子女享受享受了,不要再像自己年轻时那样吃苦了,所以什么事都想为他们安排得妥妥当当。而西方人既不把过多的遗产传给子女,年轻人也崇尚自己白手起家。美国著名投资家巴菲特说:“我希望我的3个孩子有足够的钱去干他们想干的事情,而不是有太多的钱却什么都不做。”而中国的富翁们,是不是只想到为子女留下遗产,还是愿意为慈善事业多作点贡献?(特别鸣谢李庆春律师、章礼强律师对本文的帮助)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