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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指南]哪些情况下探视权应当中止(原创)

时间:2012-07-06 06:50来源:机车女孩 作者:dolcevita22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只是原则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权。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实践中可以有这些情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抚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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