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近日,武侯法院执行局采取司法威慑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拒不支付赡养费案,让年过九旬的老人获得了赡养费,看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7/286746.html。维护了法律尊严,弘扬了敬老爱老优秀传统。(见《四川新闻网》10月18日) 看完这篇新闻报道,笔者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酸楚。有句俗话说:“父母的心在儿女身上,儿女的心在石头上”。尽管我一直不认同这种说法,但笔者看到《四川新闻网》刊登的一篇年过九旬的老人,为了获得赡养费,非要法院执行局采取司法威慑措施,强制儿女执行赡养老人,我才相信了。据了解,黄德金老人今年已91岁高龄,年老多病,对比一下涉外婚姻法。无收入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朱玉珍系黄德金的亲生女儿,理应承担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武侯法院依法判决朱玉珍每月向黄德金支付300元的生活费用。判决生效之后,朱玉珍一直未能履行义务,黄德金于向武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朱玉珍支付共计900元的赡养费。用法律强制执行子女们来赡养老人,如同一记响亮的耳光重重地打在不孝子女的脸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孝敬父母一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面对生养自己的父母,子女不承担或想方设法转嫁赡养义务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的行为。被父母含辛茹苦拉扯成人的儿女们,面对体弱多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老人,作为子女们难道就没有一点仁慈之心吗?人们常说:养儿防老,就是给自己晚年生活留一手。给年迈的父母一点感恩的回报,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难道非要用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吗?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们,应该摸摸自己的良心,因为我们也有年老的那一天。 此时,笔者突然想起著名的歌唱家阎维文唱的一首歌曲《母亲》,歌词中唱到:你身在(那)他乡中,有人在牵挂;你回到(那)家里面,有人沏热茶;你躺在(那)病床上,有人她掉眼泪;你露出(那)笑容时,有人乐开花……,啊,这个人就是娘,啊,这个人就是妈,这个人给了我生命,给我一个家;啊,不管你多富有,不论你官多大,到什么时候也不能忘咱的妈!是的,什么时候都要赡养老人,关爱老人,恩情不能难忘。如何让晚年独居老人有一个快乐、幸福的晚年,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有一句话值得每一个子女都铭记在心―――“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母亲伤心,无论他的地位多么显赫,无论他多么有名,他都是一个卑劣的人。 新闻来源:society/1/detail_2011_10/18/_0.shtml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