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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关于房产的认定

时间:2012-07-07 21:18来源:刘盛兵粮食画 作者:daiver 中国法律网

1. 未婚同居时购买的房子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仍有分割权?
案例:张先生结婚前在三墩购买了一套合同价为 28 万元的商品房,首付 10 万元由自己出资,购买人写明是张先生。当时他与女友李小姐处于同居状态,买下房后两人共同进行了按揭还款。一年半后两人结婚,李小姐出资进行装修;九个月后,两人离婚。离婚时,李小姐要求共同享有这套目前市值 60 万元的房子。经法院调解,房子产权归张先生,同时给予了李小姐 20 多万元的补偿。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尽管张先生是在婚前购买的房子,但因为 “ 事实婚姻 ” 的存在,李小姐履行了债权债务,共同出资偿还银行按揭债务,因此也享有对房产的分割权。这 20 多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1. 是李小姐的银行按揭款。 2 年多中,共支付银行还款 6 万元左右,李小姐有一半即 3 万元的补偿; 2. 是房子升值后的补偿,这套房子升值约 30 万元,对比一下婚姻。李小姐享有 15 万元左右的补偿; 3. 李小姐的装修补偿。
律师建议: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存在 “ 无证驾驶 ” 的事实,购买房产时最好进行公证,明确所有权;或在购房合同上两人共同署名。这是避免今后纠纷的好办法。从现在的趋势看,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这么做。
2. 结婚前一方从父母那里得到的房产,另一方能享有吗?
案例:胡先生和顾女士在离婚时为一套房子起纠纷。这套房子是胡先生结婚前从父母那里过户来的,胡先生认为这当然归自己所有;但顾女士说,当时两人已经谈婚论嫁了,两位老人家表示,房子是给他们两人的。
律师说法:像这样的情况主要看父母的意愿表达。结婚前从父母那里过户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在这一案例中,顾女士需要举证来说明父母表达了赠与双方的意思,比如公证书等。
律师建议:最好有书面的文字来明确表达父母的意愿。
3. 在婚前,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买下的房子,http://www.5law.cn。离婚后还归双方所有吗?
案例:在和徐小姐结婚前,黄先生在徐的要求下以她的名义出资给她买了套房子。现在两人面临离婚,徐小姐表示婚前买下的这套房子只属她一个人,黄先生不得要求分割。
律师说法:目前类似的情况比较多,很多是男方出钱以女方的名义买房,产权证上也是女方的名字。这种情况需区别对待: 1.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男方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购房资金是自己出的,这样才能享有财产分割权。 2. 如果这套房子婚后继续按揭的,由于共同履行了债务,如果一方要求房产所有权,则需给对方一定的货币补偿。
律师建议: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不太会轻易改变房子的所有权。像这样的案例对房产证上署名的一方是比较有利的,如果另一方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么共同购买;要么保留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出资方,比如和开发商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用现金支付的办法则缺乏说明力。
结婚时购买的房子怎么分

结婚后买下的房子,无论以哪一方的名义购买都当属共同财产,不过,现实生活中,情况远不是 “ 共同财产 ” 那么简单,看看律师们碰到的各种各样的案例吧。

1. 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离婚了归谁所有?

案例:杭州城西某套高档住宅是张先生和冯女士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目前价值 120 万元,现在两人面临离婚,房子到底该怎么分割?

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最高人民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需分三种情形处理: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比如张先生和冯女士如果都要求获得房子所有权,则可叫价给予对方多少补偿金的办法来取得房子所有权,谁高谁获得。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一方拥有房产,另一方相应得到货币补偿。

2.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的房子是否也算共同财产?

案例:汪先生是某企业老总,几年前和公司内部员工王小姐形成了 “ 情人 ” 关系,后他将王小姐送到美国,并在当地以王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在上海他又以自己和王小姐的名字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 250 万元的房子。妻子苏某在离婚时提出分割这两套房子的财产权。

律师说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当属共同财产。本案中美国那套住宅因以王小姐的名义购买,苏某很难实现财产分割。如果苏某能举证购房资金来自汪先生,则可进一步协商。至于上海的那套住宅,苏某有权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分割权,即属汪某部分的一半。

律师建议:除另有约定、婚前财产和一些特殊情况外,只要是一方在婚内所购买的房子都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姻法》还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 离了婚后才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购买房子的事实,那么还可提出分割要求吗?

案例:钱先生在离婚后的三个月内,偶然发现他的前妻朱女士曾在一年前瞒着他在杭州闲林购买了一套价值 200 万元的别墅,现在这套别墅价值超过了 300 万元,他认为这套房子也有他的份,要求朱女士货币补偿。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瞒、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而随后的司法解释中又明确,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有效期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算起。由此可见,钱先生完全可以要求以现在的市场价值分割这套别墅的财产。

律师建议:只要证明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买的,就享有分割权,不过要注意诉讼有效期是两年。

4. 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如果尚未办理三证,财产分割时怎么办?

案例:董某是某单位离休干部,因感情不和与罗某离婚,但因房子问题而起诉至法院。两人在婚期间以罗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但未办理三证,董某要求分得这套房子市值一半的补偿金,但被法院驳回。

律师说法:董某的起诉之所以被驳回,关键在于该房产尚未取得三证。同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也就是说如果三证未办出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如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那么法院对房子的所有权是不会判的,而只能判房屋给谁住。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能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从公平角度出发,如果具备办理三证的条件,法院可督促一方办理过户,并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办理,可等三证办出时再来判决。

5. 以孩子名义购买的住宅,离了婚属于谁?

案例:万先生和吴女士在两年前以小孩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宅,目前两人面临离婚,这套房子到底该怎么处理?两人不约而同地向律师进行了请教。

律师说法:以孩子名义购买的住宅,离了婚仍然只属于孩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小孩未年满 18 周岁,在年龄上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但产权是属于小孩的,哪怕是两人离了婚也只属小孩所有。

6.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两套房产,离婚时谁得到价值更大的房产,谁要对另一方作一定补偿?

案例:王先生和陈女士在结婚时共同买了两套房子,一套价值 50 万元,另一套价值 100 万元,未成年的小孩决定由陈女士担任监护人,陈女士要求分得价值 100 万元的那套房子。

律师说法:在法院判决或调解中,一般倾向于女方和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这个案例中,陈女士的要求比较合理,但同时需将差价补偿给对方。当然,两人可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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