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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解释: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一方财产

时间:2012-07-08 00:15来源:黄俊贤二世 作者:繁花深处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最新解释: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一方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共19条。13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解答。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父母为儿女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姻。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

杜万华介绍,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同居问题时,可遵循四个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杜万华说。

6大重点内容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与时俱进”

这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是第三次了,为何在这个时候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

杜万华表示,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件,2009年为件,2010年为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司法解释(三)。

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华社 法晚


引文来源婚姻法最新解释: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一方财产_新闻中心_新浪福建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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