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我的情况,我是85年出生的未婚女子,现在已经26岁,虚岁27,其实我很想结婚,也很想生小孩。但是因为社会压力和外部环境,我不得不晚婚,晚育更不是我自己能选择的。 现在的的社会,结婚要房子吧,没房子到哪里去结婚,房价高吧,太高又买不起,别说很多人都是租房子结婚的,那些租房子的人大多都是有房子的人,只不过人到外地去打工,到外地结婚了而已。 眼看着马上就要到28岁了,不知道立法的人有没有看过我国中医典籍《皇帝内经》,如果看过,我想您一定知道,女子28岁是生理顶峰,过了28岁就逐渐走向衰老。所以过去的老人和不懂文化知识的人都知道,结婚后尽量早点生小孩。一是为了宝宝的质量好,二也是为了女性的健康。 但是现在,这条居然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我看到的官方解释如下。 -----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再有,或许也有出于担心产假时间过长会影响企业录用女性的原因。产假待遇由单位承担已经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我不知道婚姻。因此,这一条款没必要保留。 个人见解:我觉得说这话的人很有必要看考虑一下中国妇女的国情,以及中国深厚的中医文化知识。 晚婚晚育,不是基本上所有人都晚婚晚育,是这个社会形成的一个状态,可以说是不太健康的! 女人晚婚晚育,首先子女的体质肯定是不如年轻健硕的时候结婚生育来的好。 因为养育一个孩子是需要男女双方两精相搏才能孕育生命的。晚婚的人,无疑精气各方面更不如年轻时候的好。 所以晚婚出来的孩子质量自然下降。造成现代社会女性身体条件变差还有各种综合原因,在此我就不一一赘述。 再述,因为社会原因,太多的女性选择了晚婚晚育。确实,这是无奈的选择。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 “这个社会上大多数人选择晚婚晚育,所以晚婚晚育这个情况就变成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来立法。 因为这是极其不科学,无根据的。我想问立法的人,您这是根据社会流行现象立法,还是本着保护女子和中国的未来后代来立法呢? 晚婚晚育当下社会普遍,问题是女人的生理生命是不承认社会大多数人晚婚晚育的状态的。 女性该衰老还是衰老,该生病还是生病。 特别是晚育的女性,要面临更多的危险,以及产后恢复慢的情况。 因为晚婚晚育,所以之前的那段"空白”时间,部分女性可能有流产等其他未成功生育经验。 如果有这些“空白经验”的女性,身心更是受到伤害,如果他们要是晚婚晚育,更是比一些没有过这种创伤的女性要身体脆弱,容易出现更多突发状况。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本着人道精神 考虑,务必要保留晚婚晚育的假期。产假是产假,晚婚晚育是晚婚晚育。根本就是两码事。 另外产假待遇已经由单位承担,和晚婚晚育保留这条这个完全没关系。 如果怕增加单位的劳动成本,晚婚晚育的假期的工资费用,可以适当稍减~或者国家有鼓励政策,来点补贴也行。 总之,如果把原本的晚婚晚育假 提前放到产假里,等于基本上对女性不是保护,起诉离婚。是对劳动单位的保护,希望立法者本着尊重女性,尊重自己的妈妈为配偶以及子女的角度,纵观全局,以身心考虑,以中国老祖宗典籍为教导,别放太多经济因素在这个保护妇女的法律里 来立法,争取做到,让中国的女性成为世界最幸福的女性!让中国的女性更健康。 中国不能凡事和外国接轨,好比外国女人不要做月子的,但是中国女人是必然要做月子的,我妈妈不做月子的后果,我是清楚看的见的,每每他很痛苦的时候,我都想到方舟子大叔的话,什么传统陋习,这种人也能做名人,真是太匪夷所思了,国际上好的我们能采纳,我们中国自己的传统我们也要保留啊,不能有了国际,忘记自己还是个中国人吧。 强烈要求有晚婚晚育假 国际毕竟不是中国,中国就是中国,什么都按照国际来,那我们的文化传统非物质遗产瑰宝肯定要葬送在我们这个时代! ============= 以下是今年9月份在单位里发生一则实况 一孕妇,老板对他说:我们单位要拆迁,所以我要你签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就是,你如果同意拆迁,那么你生完小孩子,随着的工厂到外地去工作。如果不同意,那请你自动离职,我们赔付你一个月工资。---这个老板自己也是个女性哦~ 这就是现实! 女人生育的时候就是世界上最大弱者。需要大家的保护,更需要法律的保护~还需要企业单位的自觉 问题是女人大肚子的时候,还要经历这种遭遇,想必对宝宝的身心也非常不健康吧,宝宝长大以后会担惊受怕 真心希望立法者三思而后行! 生孩子不是女人一个人的事情,如果在古代,男人在外谋生养女人的时候,可能女人一个人要自己做这个那个,现代社会女人和男人一样有压力,还要生育,更需要家人的关心。特别是配偶的关系和照顾,希望延长配偶的陪护假,要知道,女人创造的是可以活好几十年的一个生命,所以配偶的假期至少也应该是半个月,让配偶也体会下,生儿育女不容易,或者,不直接给假期,可以提早下班时间,回家照顾老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