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转帖)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王维嘉律师简介 博主简介:王维嘉律师,上海天一环发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曾办理众多疑难案件,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实务经验。 律师执业证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王维嘉律师移动电话(上海地区或有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可打来免费咨询): 博主声明:精力有限,只向上海地区或有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非上海地区且无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请勿来电骚扰。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 成功案例 >> 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原告王婷(化名)诉称:2002年8月与被告马伟(化名)登记结婚,2008年9月,马伟以夫妻性格不和,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年12月份,马伟与其现任妻子结婚,并于次年2月生育一子,由此证明,被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现任妻子同居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代理意见:本案从双方离婚,被告结婚及生子的时间可以判定,对于婚后财产分割。其现任妻子怀孕时间处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其现妻子所生之子与其没有血亲关系的情况下,拒绝做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之规定,应由被告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电话:0755-手机:您是该网站第位访客 总站网址:EMAIL:law@ 技术/客服:TEL:020-传真:020- ICP备案号:B2- 引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