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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时间:2012-07-08 04:52来源:neverhan 作者:松山度假村 中国法律网

办理条件: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地点: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向女方档案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档案在本单位的,到本单位领取;档案在职介、人才的,怀孕期间离婚。到职介、人才领取;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到户籍地居委会领取);

2、《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其实结婚条件。双方单位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男方外地的,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即可);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必备材料:华侨离婚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已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男方外地的,须男方户籍地出具有效期内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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