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咨询:我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李先生,2006年结婚,我和他都是再婚。2008年购买房子一套。2011年7月,我和李先生因为性格不合,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我就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我们都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学会结婚条件。协议规定将房产给我,李先生搬离出去,我补偿李先生65万元。离婚后,李先生开始了自己新婚姻,而我失业在家,从去年开始,靠低保生活。我听人说没有领离婚证,就不算正式离婚。请问,民事调解书能否证明解除夫妻关系?如果调解书不生效,李先生是否应将65万元住房补偿款退还给我,并每月向我支付生活费? 唐建东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法律规定,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谓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经过协议,意见达成一致,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符合规定离婚条件,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双方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会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会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并不能确认及证明离婚的效力。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其实青春损失费。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前不久,我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对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我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在我的努力调解下,和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双方共同到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你和李先生是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并收到民事调解书,你和李先生已经离婚,协议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你付给李先生的的住房补偿款无权追回,而你提出的生活费问题,在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你们双方就不再有婚姻关系,李先生没有义务支付给你日常生活费用。 唐建东,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 E-mail:tangjiandong@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