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男,住武汉市某区。 被告:康某,女,住武汉市某区。 2001年康某,因受失恋打击患上双向情感障碍,通过治疗病情得到稳定,但此后一年内一直靠药物来维持。经过一年的巩固治疗,康某的病情基本得到控制,从其言谈举止表现丝毫看不出其为精神疾病患者。2003年即康某停药后的第二年,经人介绍康某认识了陆某,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次年5月结婚,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的困扰,康某的情绪出现反常现象,时而暴躁,时而忧郁。陆某于是带康某到省精神卫生中心检查,经过仔细检查医生作出诊断:双向情感障碍病复发。 得知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陆某很苦恼。2005年9月,陆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陆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前,被告即患有精神疾病,但是被告并未向原告讲明这一情况,原告受到欺骗而同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被告旧病复发,夫妻沟通困难,夫妻间已无感情可言,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5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某隐瞒了其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同原告结婚。双方结婚后被告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旧病复发,这更加恶化了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康某离婚。 二、财产分割。(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妻子隐瞒婚前精神病史能否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丈夫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律师观点】 依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未治好前是不宜结婚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婚姻自主,在不瞒不骗,对方自觉愿意的情况下,特别是不常犯病且病情不严重的,是可以结婚的。但是隐瞒婚前病史并且婚后尚未治愈,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一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陆某要求损害赔偿,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