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 办理地址:漕宝路70号(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 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一个月 申办对象资格: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是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未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办材料:
上海居民: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有效期3个月); (3)因公或因私出境的,还须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的原件: 国内的《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须附生效证明书); 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5)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丧偶证明的原件。 华侨: (1)本人的护照、居住国身份证; (2)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以及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无配偶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 (3)出国前已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原件: 国内的《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须附生效证明书); 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5)如原配偶在国内死亡的,须提供死亡公证书; 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丧偶证明的原件。 (6)职业证明。 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海员证; (2)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并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无配偶声明书(有效期3个月); (3)赴香港定居之前已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的原件: 香港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应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如原配偶在香港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 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职业证明。 澳门居民: (1)澳门地区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3个月); (3)赴澳门定居之前已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4)如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原件: 澳门法院的离婚证件; 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如原配偶在澳门死亡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原件; 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职业证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申请(证件、证明符合有关规定)→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凭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材料翻译→调查审核审批→办理领证预约手续→领取《结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 收费标准:上海居民与华侨及港、澳地区居民结婚登记手续费:30元/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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