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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之我见

时间:2012-07-11 07:15来源:Acer123 作者:周游天下2009 中国法律网

《继承法》修改之我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距今已有25年的历史。这25年正是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的25年,中国已经成功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相当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也有了质的改变,广大人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也日益增加。同时,由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人们在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鉴于当时我国法治建设刚起步,立法者的观念和水平有限,《继承法》本身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缺陷,制约着继承法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继承法》的修改问题引起广大人民的热切探讨。
梁慧星教授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建议》一文中主要从关于遗产的范围,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关于遗嘱的形式,关于特留份制度,关于补充继承制度,关于遗嘱执行制度,关于遗产分割制度这九个方面来建议修改《继承法》。这些建议都是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的。下面我想就梁慧星教授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特留份制度这两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由于我国实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就导致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简单,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就必然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形日趋增多,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我国法律实务界已经遇到很多这样的案子,由于舅舅意外死亡,没有继承人,唯一的亲人是姐姐的有点弱智的女儿,但是,同样由于不符合《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由舅舅所在村继承了舅舅的财产。其次,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狭窄,你知道协议离婚。导致许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无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象。这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其他亲属是不公平的。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相比较,是比较窄的,比如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及我国港、澳地区的继承人范围都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因此,《继承法》的修改有必要将法定继承人扩大至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这种扩大有助于鼓励家族内其他亲属对没有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照顾,有助于家庭的和谐互助,进而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关于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从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属于私法,提倡意思自治,因此,继承法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由,被继承人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但是绝对的意思自治又可能导致家庭不稳定。如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出现这样的情况,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送给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他人,更有甚者把遗产赠给自己的宠物,这不得不说是一种亲情的缺失,是社会的悲哀。但是,从法律角度,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继承法》第十九条对于特留份对象的规定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法律在稳定和自由间做了协调,让意志自由做出点步,让家庭的稳定有最低限度的保障,继承法应该对于特留份制度做出新的规定,以遏制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切实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以维护健康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秩序。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我还想就现在争执很热的“第三者”是否有权继承遗产这个问题浅谈自己的观点。“第三者”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最早引起公众关注是在2001年,“第三者”因遗赠纠纷状告合法妻子,此案的最终结果是法官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判“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违背社会公德而败诉。暂不谈法官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直接作为本案的审判依据是否正确,我只想问:为什么“第三者”不可以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很多人对“第三者”恨之入骨,认为第三者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认为另一方是受害者,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人们对于第三者继承遗产持否定态度,但是,为什么我们不曾想到“第三者”也可能是受害者?第三者给予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顾可能比妻子还要多,第三者可能更多的履行了一个妻子或丈夫应该履行的义务。所以,我认为第三者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只能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要看第三者对继承者是否履行扶养义务,是否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照顾,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感情等。当然,这不是鼓励第三者现象,只是出于民法父权主义的考虑,对第三者给予适当的补偿。被继承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理,而其他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我认为,对“第三者”的继承权可以和特留份制度相结合,规定对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其余的财产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进行处理。
以上是我对《继承法》修改的一点见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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